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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位農民工經法院訴訟終討回加班費等賠償57萬

2010-11-15
 

        聽到律師叫自己的名字,曹家峰快步上前,鄭重地在領款單上簽下自己的名字,又鄭重地從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手里接過54527.1元錢。驀然回首,這位山東漢子眼圈紅了。

  這是11月3日下午發生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一幕:經過近7個月的奔波,曹家峰等20位農民工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鼎力相助下,歷經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終于討回社會保險賠償金、加班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共計579897.7元。

  看著農民工依次簽字領錢,此案代理律師時福茂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靜。“就案款來說,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不是最大的,但這起案件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包括案件的裁決和判決,都對今后農民工維權有著積極的影響和推進意義。”

  那么,這到底是一起什么樣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起典型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起典型的高難度案件

  4月7日,是這起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之日。

  那一天,曹家峰等人所在的北京市衛生防疫技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防疫公司),拿出一紙空白勞動合同讓大家簽字。懵懵懂懂之中覺得這樣簽訂勞動合同不妥,曹家峰和一些工友不同意簽字。

  曹家峰和工友們在防疫公司主要從事殺蟲消毒工作或者司機工作,由于防疫公司業務量非常大,大家經常加班加點。“每天加班四個小時是家常便飯,休息日還要時刻堅守崗位,可是公司從來沒有給我們加班費,也沒有安排倒休,更沒有繳納勞動保險。”

  然而,讓曹家峰和工友們意外的是,公司負責人非但不覺得理虧,還說:“不簽字就別干了。”當曹家峰等人說要去勞動局告時,公司負責人扔下一句:“愛上哪告就上哪告”,并停止了曹家峰等人的工作。

  4月8日,曹家峰和工友們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防疫公司支付加班費、保險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走上維權之路的曹家峰和工友們,在旁人的指點下,于4月30日來到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這是一起典型的勞動爭議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高難度案件。”時福茂說。

  “說其典型,是因為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農民工維權訴求發生了巨大變化,即由過去以追討欠薪為主轉向請求加班費、養老保險賠償金、未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為主。”時福茂介紹,從該中心近幾年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來看,2008年以前,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80%以上因為拖欠工資,2008年以后80%以上案件是為了養老保險、加班費、補償金等。

  “說其高難度,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等法律雖然明確了勞動者享有加班費、養老保險賠償金、未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權益,但在法律的實施和執行中還存在一些模糊之處。”時福茂說,此類案件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涉及諸多法律難點。

  而此案人數眾多,時間跨度較長,也加大了案件的難度。比如,曹家峰工作時間滿7年,而另一當事人趙海軍工作時間已滿10年,計算各項賠償金額特別是加班費的難度非常大,“但是,明確、合法的仲裁請求是獲得理想裁決的前提。”

  基于這樣的判斷,時福茂和另一位代理律師馬鋒詳細詢問了曹家峰等人多年來的平均工資,精確計算出了每年的加班費,以及社會保險賠償金、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各項損失。

  令大家興奮的是,援助律師的仲裁請求基本被仲裁員采納。7月20日,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防疫公司支付曹家峰等人社會保險賠償金、加班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各項損失97萬余元。

  案件勝利的意義不僅在于為20位農民工討回公道,更在于使很多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得到了肯定的答案

  然而,防疫公司哪能如此輕易地服從仲裁裁決?!

  8月4日,防疫公司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不支付社會保險賠償金,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不支付加班工資。同時表態:決不妥協,要將官司打到二審,看看曹家峰這些人耗不耗得起金錢和時間。

  看到有的當事人開始泄氣了,時福茂和馬鋒一方面及時疏導當事人的情緒,鼓勵他們相信法律,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維權;一方面抓緊時間,不辭辛苦地對龐雜的證據進行分門別類的整理,以形成有利的觀點。

  針對此案涉及的諸多法律難點,如兩年以上的勞動保險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加班費的舉證責任怎么分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時效怎么起算?加班費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何區別?等等,他們仔細核對每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整理出了一套長達300頁的證據材料,最終用翔實的證據材料擊敗了防疫公司,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9月20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要求防疫公司支付曹家峰等人社會保險賠償金、加班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各項損失579897.7元;10月15日,防疫公司將案款匯到法院賬戶;11月1日,律師賬戶收到了法院轉交的案款,于是便有了本文開頭農民工集體領款的那一幕。

  應該說,此案已告結束。但在時福茂和馬鋒看來,此案的影響遠遠沒有結束,因為在這一案件中,不僅勞動仲裁結果和法院判決總體都比較理想,為曹家峰等20位農民工討回了公道,更重要的是,此案使很多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得到了肯定的答案。

  其一,社會保險的仲裁時效問題:只要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即使超過一年仲裁時效,依然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社會保險糾紛也屬于勞動爭議,其仲裁時效是否也應當受此規定的約束?”時福茂說,這是存在一定爭議的,但此案中東城區法院明確支持了曹家峰等人關于社會保險的全部仲裁請求,將社會保險的仲裁時效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起算,再次證明:只要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即使超過一年仲裁時效,各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依然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其二,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問題:如果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仲裁時效應當從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間算起。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曹家峰為例,從入職之日起(2003年4月入職防疫公司),防疫公司就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上述規定,防疫公司應當支付曹家峰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規定,曹家峰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仲裁時效應當截止于2009年12月31日。”時福茂說,這種法律銜接上的不嚴謹,導致了非法用人單位有空可鉆,如防疫公司即以曹家峰2010年4月8日申請勞動仲裁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為由要求駁回。

  “我們認為,2008年2月1日到2010年4月8日,防疫公司一直沒有與曹家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仲裁時效應當從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算起,即2010年4月8日。”時福茂同時認為,書面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最全面最重要的證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的規定,是為了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為解決勞動爭議、保障勞動者權益提供充分有利的證據支持。如果片面理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必將架空《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既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可喜的是,東城區法院肯定了時福茂的觀點,要求防疫公司支付曹家峰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300元。

  訴訟時效拖了支付加班費的“后腿”,呼喚仲裁員和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運用創造性的思維

  農民工關于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得到一定支持,是此案的一大亮點。

  以在防疫公司工作時間最長、此次追回各項損失也最多的趙海軍為例,共計61484.8元的補償和賠償中,社會保險賠償金17000元、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64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6000元、最后一個月工資1200元,而加班費為10813.8元……

  “應該說,加班費的請求能夠得到支持,這是勞動爭議案件判決的一大進步。”在充分肯定這一點的同時,時福茂也表示,相對趙海軍長達10年“每天加班四個小時是家常便飯,休息日還要時刻堅守崗位”的實際工作付出來說,10813.8元加班費明顯偏低,“因為法院判決只支持了最近兩年的加班費,也就是說,盡管趙海軍加班已有10年,但他最終得到的只是最近兩年的加班費”。

  法院如此判決的理由是“超過訴訟時效”,故沒有支持兩年前的加班費。對此,時福茂認為“有可商榷之處”。在他看來,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不應視為加班費的“保護期限”。

  事實上,所謂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勝訴權的法律制度。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時效開始于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加班費爭議也屬于勞動爭議,應當受到時效的限制。但是,加班費并不是即時結清的債務,不應該也不可能從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時效。

  正是針對這一點,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已經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有了明確的規定,即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有書面通知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加班工資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的,該承諾時間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根據上述規定,加班工資爭議只有在上述幾種情況下才能開始計算,而在此之前,可能用人單位已經拖欠幾年的加班費,但勞動爭議并未發生,因此就不應當開始計算時效。”時福茂認為,那種主觀上想當然地認為加班事實一旦產生勞動爭議就發生、因而時效就開始計算的裁判,是將勞動爭議案件等同于普通民事案件來對待,而沒有考慮到勞動關系長期性的特點,以及強資本弱勞工的現實。

  時福茂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工作多年,代理了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亟須仲裁員和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運用創造性的思維。如果過于墨守陳規,無視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相對用人單位而言的弱勢地位,其結果不但對勞動者非常不利,也并非真正體現公平正義”。

  還是以加班費為例,目前最困擾勞動者維權的就是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但在現實生活中,單位的考勤記錄和工資單都是由用人單位來掌握管理,勞動者是很少有機會能拿到這些證據的。

  “因此,在處理加班費案件中,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和法律規定來分配舉證責任,勞動者是否存在加班以及加班時間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應當由單位提供;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主張不認可的,則可以提出反證加以反駁。”時福茂認為,仲裁委和法院應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加班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加班的數量、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根據勞動者的證據來裁判加班工資請求。

  “用人單位掌握著勞動爭議案件的絕大多數證據,始終處于強勢地位。”時福茂說,作為一名農民工維權律師,在替處在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維權時,經常會有一種有心無力的感覺,因此迫切地希望執法者和司法者能夠考慮資強勞弱的現實,讓自由裁量的天平更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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