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福布斯》、《胡潤中國富豪榜》均榜上有名的富豪王福生,被控利用虛增建筑開發成本等逃稅1.8億余元,并涉嫌行賄國家稅務人員,貪污單位資金。記者昨天獲悉,因涉嫌逃稅罪、單位行賄罪及貪污罪三項罪名,王福生已在市二中院出庭受審,并對三項罪名均提出異議。
據悉,庭審當日,王福生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三項罪名均提出了異議。對于被控貪污罪,王福生認為,自己不是公職人員,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構成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記者了解到,此案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曾因案情復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并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1.逃稅罪
兩筆犯罪得手1.8億
據悉,王福生涉嫌逃稅的事實有兩筆。
檢方稱,1996年,王福生在任北京天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天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公司不具備建筑資質的情況下,為獨立開發建設美惠大廈項目,他與妹夫孫偉光(另案處理)商定,與具有建筑資質的中大實業有限公司合作,以中大公司名義成立了中大公司美惠大廈工程經理部。天富公司支付給中大公司200萬元管理費,派駐了工程經理部的全部工作人員,并實際行使該項目部的管理權。
隨后,天富公司與中大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為2.3億余元。但實際上,美惠大廈由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建,總結算金額為1.3億元。
檢方查明,天富公司從1996年至2001年,在對該項目沒有任何財務結算、竣工結算的情況下,由王福生決定,以美惠大廈工程經理部名義,要求中大公司開具了67份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服務類)發票,金額為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2.3億余元,并以上述發票列入建筑開發成本,由公司會計于2001年12月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虛假的納稅申報以及相應的退稅申報。偷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2500余萬元。
王福生涉嫌逃稅的另一筆事實,發生在銷售富華公司開發的“富華大廈”期間。
檢方指控,2002年,王福生以富華公司的名義與泰國瑪杰公司簽訂虛假的富華大廈代理銷售合同。同年底,王福生指使他人以泰國瑪杰公司破產、售樓款不能收回為由,在會計賬簿上虛假列支壞賬損失2.1億余元,銷售傭金3.1億余元,造成多列成本費用5.3億余元,未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1.6億余元。
2.行賄罪
兩名稅官被拉下水
在銷售“富華大廈”期間,王福生為使上述2億余元虛假壞賬獲得稅務機關審核通過,行賄過兩名稅官。
檢方查明,2002年4月,王福生在富華公司向北京市國稅局直屬分局申請處理核銷虛假列支的上述壞賬損失時,讓公司財務部經理費一群向直屬分局第二稅務所所長楊澤軍、稅務專管員高昆侖行賄共50萬元,以便通過初審。
收到錢后,楊澤軍多次在稅務局領導面前提出,先同意富華公司的壞賬申請,但領導均未答應。最終,稅務分局和泰國方面調查獲悉,富華公司的壞賬申請材料屬虛假,富華公司為此補繳了800多萬元所得稅。
2007年3月,王福生被調查期間,費一群向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自首,楊、高二人的受賄行為也隨之被牽出。目前,費一群、楊澤軍、高昆侖已分別被判緩刑、10年和9年有期徒刑。
而對于王福生指使費一群行賄的行為,檢方此次認為,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王福生的刑事責任。
3.貪污罪
具體金額沒有列明
除了逃稅和單位行賄,王福生還被指控貪污。他涉嫌在富華大廈的轉讓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用富華公司的資金收購了富華大廈的項目。
據悉,起訴書沒有列明王福生貪污的具體金額。
>>人物背景
1951年12月出生的王福生,祖籍遼寧,自幼在北京長大。1984年,他從沈陽建筑大學工民建施工管理專業畢業,早年曾任職于中國建筑一局集團,后下海經商,經營過裝修公司、建設公司,后涉足房地產。
1993年,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王福生任董事、總經理。當時該公司的注冊資本高達1億元,主要由王福生及多家國有企業合資。此后,王福生又任北京天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的《福布斯》、《胡潤中國富豪榜》,王福生均榜上有名。但同年8月20日,他便因涉嫌偷稅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