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的國美臨時股東大會投票結果,只是一次戰役的結束,而不是戰爭的結束。因為大股東不滿意現有董事會構成的根本性矛盾并沒有解決,國美之爭還將持續下去。無論國美之爭最后的結果如何,這一事件都有諸多的公司治理含義待解。
“國美之爭”爭的是什么?
國美之爭引起的輿論浪潮可謂巨大,堪比當年新浪董事會解聘新浪創始人王志東CEO職務所引起的反響。兩相對比可以發現,這次的輿論風潮不再是一面倒,而是多種聲音,這表明我們整個社會對公司治理問題的理解已經大大加深。
從王志東到黃光裕,我們輿論的主導旋律是傾向于支持創始人。只不過王志東是創始人兼經理人,輿論風潮便罵“資本”;黃光裕是創始人兼大股東,輿論風潮便罵“經理人”。這是中國的經濟和企業發展階段的反映:仍然處在經濟高增長和劇烈變革階段,企業發展和市場競爭總體上都還處于初級、動蕩和尚未定型階段,民眾或自覺或被動的都有“創業”激情,對于企業的創始人有著一份敬佩。黃光裕的個人犯罪行為得到罰款和入獄的懲罰,所持國美股份的財產權利得到保護,行使股東權力得到支持,這是我們社會的進步,不僅在司法上刑事責任和民事權利得以分開,在輿論上大家也是“橋歸橋、路歸路”。
但是有關國美之爭,在看到總體上進步的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很多的問題誤解和思維誤區。
國美之爭不是一次中國典型的股權之爭,也不是一次國外典型的并購之爭。中國典型的股權之爭是公司現有兩大股東之間的公司爭奪戰,國外典型的并購之爭是兩家公司競標爭購一個目標企業。國美之爭中,在股權層面上只有黃光裕方面的少量增持和貝恩資本方面的債轉股兩項重要行動。黃光裕和陳曉雙方爭奪的主要是第三方國美股東在臨時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支持,這是一種“股份代理權爭奪”(proxy contest),本質上是爭奪第三方股東的信任。
雙方總計提出的8項股東大會決議事項中有7項是關于董事會成員選聘與解聘的,另外一項“取消給董事會增發20%股份的一般授權”提案,是關于股東會與董事會權力邊界劃分的。投票結果是,黃光裕方提出的“一般授權”提案得到了股東大會的支持,而關于董事會人員構成方面的提案全是陳曉方面的提案得到支持,黃光裕方面的提案遭到否決。這表明,出席國美“9·28”股東大會的股東整體意志是:不同意給予公司董事會通過增發股份稀釋現有股東權益的自由裁量權;與黃光裕方面提出的董事會人員構成相比,全體股東更愿意選擇陳曉方面提出的董事會人員構成。
誰和誰在爭?
表面來看,國美之爭很簡單,就是董事會構成人員的選擇問題。但是仔細分析事情的來龍去脈以及“9·28股東大會”的投票結果,可以發現,事情的背后有多種因素,也有多種力量在進行這場國美之爭。盡管我很不贊成把復雜事情簡單化的“陰謀論”,也不贊成把簡單事情復雜化的“民族主義”,但是國美之爭確實不像是憑其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就能完全解決的事情那么簡單。
“9·28股東大會”之后,一位財經評論家的“放下道德之劍,祭起法律之旗”說法頗為流行。這樣一個總結初衷也許很好,但是過于簡單化了。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基于道德標準基礎上的法律才是有效和良好的法律,公司治理問題上更是如此。按照百慕大公司法合法、按照香港上市公司規則也合規的行為,但是如果違背公司實際運營地——中國大陸的基本商業道德,恐怕不會具有長久的可持續性。
如果透過表面現象分析背后實質因素的話,我們可以發現,這一輪國美之爭的最后決賽——“9·28股東大會”就是一場“規則的表演”,而實際上“功夫完全在詩外”。股東大會前,結束對海外機構投資者的拜訪拉票之后,國美董事會就宣布已經獲得了總計持有42%股份的國美股東支持。當時曾有記者問我如何看待這一說法,我說,“可能是虛張聲勢吧,如果真的已經有這么高比例的股東支持,那么陳曉勝局已定,因為總體股東投票參與率可能也就是80%左右,比正常情況下的60%高出個20個百分點”。國美公布的投票結果是,總體參與投票的股份比例為81.22%,如果按照之前董事會手握42%支持票的說法,那么其在股東大會上應獲得51.85%的比例支持,而事實是反對黃光裕撤銷陳曉董事及董事會主席職務的比例是51.89%,二者幾乎完全一致。顯然,盡管國美沒有公布投票贊成和反對的股東名單,我們可以很有把握的推測,支持陳曉留任的股東都是國美董事會方面事先做好工作、表過態的,沒有被國美董事會方面事先做好工作而最后實際參會的真正中小股東,基本都和黃光裕方面站到了一起。
“9·28股東大會”召開之前,有人基于中小股東會更傾向支持陳曉的假設而預測,參與股東大會投票的股份比例越高,陳曉方面的勝算越大。根據上面的推測,在黃光裕方面32.47%,陳曉方面聯合海外機構投資者獲42%股份支持,真正中小股東傾向支持黃光裕方面的情況下,在參與率低于65%的情況下,黃光裕方面可以一票勝出;在參與率為65%—84%之間時,陳曉方面勝出;而如果能夠有更多中小股東參會使投票率達到84%以上的話,黃光裕方面的勝出可能性大。黃光裕方面或陳曉方面的勝出結果與股東動員程度、參與投票股份比例之間是一種“U型”或“倒U型”曲線關系,而不是線性關系。
很多人以為陳曉的勝利代表著“職業經理人代表中小股東對抗大股東”的勝利,甚至希望國內A股公司早日發生這樣的情形,完全是對國美之爭和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的一種誤讀。事實很明顯,是國美董事會和海外機構投資者聯合在一起對抗國內的大股東黃光裕和那些真正的國美中小股東(散戶)。
是公司治理的進步還是退步?
創始人個人出了問題,無論是因為像黃光裕這樣觸犯了法律,還是因為身體健康和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其公司能否持續發展,都取決于公司的治理質量和組織發展水平。
國美電器[2.62 -1.87%]能夠比較平穩的渡過其創始人兼董事長入獄的巨大沖擊,在中國目前的商業環境下已屬難能可貴。這一方面表明,國美的海外注冊和香港上市給其帶來了相對更健全一些的公司治理規則約束;另一方面也表明,作為一家完全從市場競爭中成長起來的行業龍頭企業,國美自身的組織發展也有相當的水平。具有良好治理結構和良好組織發展水平的企業,能夠在一定時期內憑借一種組織的慣性向前發展,這樣的組織整個團隊相對成型,可以暫時沒有“領袖”,可以逃避一日群龍無首則立刻混亂崩潰的低組織發展狀態。
國美的問題是,在屏蔽黃光裕個人犯罪對公司不利影響的同時,要把黃光裕作為國美創始人和國美大股東的正常影響也去除出去。在黃光裕還擁有30%以上股權、還是顯著的第一大股東情況下,急切的想要切割國美公司和黃光裕的關系,可以說是相關人士權力欲望和野心都過于膨脹的表現。
所有能夠持續發展的企業都是一個有機性組織,創始人的影響會融在這個有機組織的血液里,不是簡單地通過股權結構和人事方面的調整就能夠消除的。從美國的福特,日本的豐田、佳能,到意大利的菲亞特,所有這些公司都是上市很久、股權已經很分散了的公司,但創始人家族的影響和控制仍保持了很好的延續。它們不僅沒有過明確的“去家族化”的口號或者旨在“去家族化”的行動,而且把存在創始人家族控制作為保持公司長期視野和可持續性競爭力、避免完全經理人控制下公司行為短期化的一個組織優勢的來源。豐田、佳能和菲亞特都在經歷幾代職業經理人領導之后,又回歸到了創始人家族后代領導。
黃光裕作為國美創始人,盡管因自身在服刑不能直接出任董事,但其作為國美公司大股東的權利并沒有被法律剝奪,源自其所持股份的股東權利受到法律保護,自然具有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董事的權力,和由此帶來的對公司的股東控制權。國美管理層通過聯合貝恩資本等海外機構投資者,來對抗黃光裕作為股東的正?刂茩,不僅違背中國人傳統的道德標準,也同樣違背在西方現代市場經濟下發展起來的董事/經理行為操守和公司治理原則。中國傳統所講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和西方現代公司法中的“管家原則”是一致的。
現代公司治理原則主張董事會中心主義,就是除非股東明確保留的權力,其他權力都可以默認配置給董事會。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股東不能控制董事會的組成,而是恰恰相反,要強化股東對董事會的控制。在董事會中心主義之下,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具體行為由董事/經理人本著整個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行使,以消除在控股股東直接行使這些權力時很容易產生的“不公平關聯交易”等竊取公司利益的行為。在不能直接行使經營管理等具體權力(或者說消除控股股東對公司具體經營管理行為的直接控制)的情況下,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會的控制能夠給其帶來的只是純粹股東利益(分紅和資本增值),這與其他股東、中小股東的利益是一致的。
在選舉和解聘董事的問題上,現有董事會成員不應該利用公司資源拉攏其他股東去與大股東對抗。因為這種對抗行為屬于濫用了董事會中心主義賦予董事和經理人的權力,也違背了現代公司治理原則下董事和職業經理人的基本義務——忠誠與勤勉。董事會中心主義的本意是通過董事會集中行使公司管理權力,來消減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董事和職業經理人本身都應該是促成股東團結的力量,他們只能通過管理能力和業績來讓全體股東放心,從而使控股股東不愿意并且沒有必要繼續保持控制。公司通過“股東控制董事會、董事會管理公司”這樣一種良好公司治理而自然走向股權分散,股權分散只是良好公司治理的一個自然結果,而不是改進公司治理的手段,更不應該是公司發展的目標。
黃光裕作為國美電器大股東的正常公司治理權力受到挑戰,并且這種挑戰還被冠以“保護中小股東”、“促進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等一些冠冕堂皇的口號,反映出的是有關人士對公司治理和現代企業制度理解上的謬誤。在公司創始人和控股股東的正常股東權利都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的情況下,何談中小股東的股東權利保護?在沒有有效的股東權利保護的情況下,何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代公司制企業的發展?
國美之爭警示我們:公司創始人權力和股東權利保護的缺失,已經成為中國公司進一步走向董事會中心主義和職業經理人管理階段的一個重要障礙,需要我們著力構建、提升相應的商業道德和公司治理規則基礎;在“社會有效保護股東權利、股東有效控制公司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有效選聘職業經理人、職業經理人有效領導企業組織的發展”這樣一個完整的公司治理鏈條之下,公司創始人的回報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創始人的自愿退出才能成為常態,創始人出事對公司的不利影響也才能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