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獲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家屬還能不能按工傷保險規定獲得工傷賠償?9月27日,張家港市法院審結了這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一審判決丁某所在單位支付喪葬補助金、工亡賠償金共計157121元,并自2009年7月起每月支付丁某供養親屬撫恤金135.4元。
該案的判決意味著,丁某家屬依法獲得了雙重賠償。據了解,在我省法院審理的工傷糾紛案件中,確認受害人獲得雙重賠償的情形并不多見。去年6月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開著摩托車與鋼月公司許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相撞,導致丁某死亡,交警部門經調查認為對事故責任無法認定。7月10日,丁某的母親和兒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法院認為,雙方均為機動車,在事故中均有違法行為,按同等責任處理。據了解,這輛重型半掛車比較特殊,辦了兩個交強險,前面牽引車一個 后面掛車一個,最高賠付限額是24.4萬元。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22萬元,鋼月公司賠償107129元。
兩個月后,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對丁某死亡認定為工傷。今年2月2日,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丁某所在單位向丁某的母親和兒子支付喪葬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共計157121元,并自2009年7月起按月支付張某供養親屬撫恤金135.4元/月。
丁某所在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在今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丁某不構成工傷,即使構成工傷,他的死亡損失已經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賠償,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認定構成工傷,丁某所在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工傷賠償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產生的特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勞動保險法上的賠償義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是民法上的賠償義務,兩者不存在沖突。丁某所在單位主張丁某家屬不能獲得雙重賠償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