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間,王某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經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右腿脛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被實行金屬內固定術救治。住院治療55天后出院回家休養,出院醫囑為注意休息、隨診,右腿擇期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物。
出院不久,王某到交警隊要求做傷殘鑒定,交警部門的法醫認為王某的腿傷尚未醫療終結,還需做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物,此時不適合進行傷殘鑒定。現在距發生事故受傷已一年多了,二次手術因骨折恢復欠佳還不能馬上做,王某擔心打官司會不會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傷殘鑒定對于交通事故索賠都起什么作用,遇此類案件問題應如何處理?
對此,大連市辦理交通事故的專業律師栗忠明指出:傷殘等級評定及相關問題的鑒定結論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索賠的重要依據,能夠直接影響法院判決賠償的數額。對于傷殘什么時間可評定的問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以上的治療終結是指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的程度。
司法實踐中,進行鑒定的法醫要根據傷者的病情作進一步審查,如果尚未達到評定時機的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在第一階段治療終結后,還需第二次手術取固定物或更換人工假體等,但這種后續醫療行為又不會影響現有臨床效果穩定程度的,也可提前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
對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與二次手術治療及傷殘鑒定的關聯性,依現行法律的規定而言,這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概括地說交通事故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傷情明顯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的,從日后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相關二次手術、鑒定、調解、索賠等均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要依具體案情作具體分析處理。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鑒定和訴訟索賠技巧性、專業性很強,看著容易做起來難。對于傷殘鑒定這一關鍵環節的操作,律師建議當事人應事先聽取專業人士的指導意見,然后再進行,以免走彎路誤事影響自己的獲賠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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