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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變產權房,離婚后怎么分?

2010-11-2
 

       2001年趙霞和何偉結婚,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不久前趙霞偶然得知,當年結婚時居住公公承租的公房被何偉于2007年購買,產權所有人為何偉。趙霞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當年前夫盜用自己的身份證和印章私自購買了該房屋,而且當年何偉提交的《出售公有住房審批書》、《住房共居人口認定單》中“配偶”及“同意購房人為產權人”一欄中共同居住人“趙霞”的簽名均非自己所寫。于是,趙霞要求何偉給予其該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

律師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發現有未分割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本案中趙霞應當舉證證明該房屋的產權于婚姻期間取得,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及離婚協議中未涉及該房產的分配。如果能證明何偉有隱匿共同財產的行為,趙霞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主張何偉對該房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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