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是世界上中小企業發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在我國表現尤為突出,融資短缺嚴重地阻礙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攔路虎”。資金是維系企業生命的血液,資金短缺就會造成中小企業無法生存,因此,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已經成為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我國中小企業難以發展的根本原因,據統計,我國現有中小企業3000多萬戶,占我國GDP的56%,占社會銷售額的59%,占稅收的42%,占出口額的62%,占提供就業的75%。然而,中小企業所獲得的融資與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極不相稱的。首先是中小企業獲得銀行的信貸支持少。我國中小企業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僅占全部中小企業的10%左右。全國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三資”企業的短期貸款僅占銀行短期貸款的14.4%。可見,我國中小企業獲得的銀行信貸支持非常少;其次,我國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狹窄,直接融資比例很低。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98.7%來自銀行的間接融資,僅有1.3%來自直接融資。而且,我國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的條件很高,一般中小企業很難達到上市融資的標準。最后,我國中小企業自有資金缺乏,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國非公有制企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企業發展主要靠自身積累、內源融資。從而極大地制約了我國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和做大做強。據國際公司研究資料表明,我國中小企業業主資本和內部收益留存分別占我國私營企業資金來源的30%和26%,公司債券和股權融資占不到1%。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現有銀行體制不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我國現行國有銀行體制正在向市場體制轉變,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造,在現行體制下中小企業很難獲得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支持。為防范金融風險,國有商業銀行一律實施“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戰略,大規模撤并基層網點,上收貸款權限,使那些與中小企業資金供應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有責無權、有心無力。同時,我國現行的銀行制度不允許設立與中小企業發展相適應的私營性質的民營銀行,因此,我國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銀行的支持。
2.現有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制度不完善,缺乏后續配套制度。我國雖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但是缺乏相應的實施條例,使得該法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力度上很有限。雖然各地政府根據該法設立了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通常僅在籌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資金支持,缺乏后續的補償機制;民營擔保機構受所有制歧視,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而無法與協作銀行形成共擔機制。由于擔保的風險分散與損失分擔及補償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擔保資金的放大功能和擔保機構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較大制約。另外,與信用擔保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發展。
3.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信息不對稱,造成中小企業很難獲得融資支持。由于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建立,中小企業的誠信狀況和資產質量都很難掌握,這就造成了銀行和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銀行的支持。
4.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尚未建立,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不協調。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還是以主板市場為主,一般向大型企業傾斜,雖然在主板市場中開設了中小企業板塊,但中小企業上市標準并未降低,上市門檻高使很多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無法上市融資。加之低門檻的創業板遲遲不開,地方性股權交易市場被紛紛取締,非正規融資缺乏法律支持,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困難加劇。據有關數據表明,中小企業股市融資僅占1.6%,可見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結構極不協調。
●中小企業多種融資的渠道
1.股權融資。股權融資是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也是中小企業快速發展應采取的重要手段。股權在不同的財產組織形式上有著不同的體現方式,因此,股權融資產生了不同的融資工具。(1)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等額劃分的,股份的實物表現形式就是股票,由于每一股份都是等額的,而且金額很小,使得小的投資者也能投資,為此,可以加速資本的集中。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審批程序復雜,需要中小企業有一定的規模和效益,審批時間會比較長。2004年5月,深圳交易所開通了中小企業板塊,為優強中小企業迅速壯大提供了直接融資來源。(2)有限責任公司,其具體實物表現形式是出資證明書,每一個股東的出資證明書都不是等額的,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多只能50人,要吸收股權資本時,每一股東的出資額會較大,從而使得小的投資者無法投資,影響了資本的快速集中。以上兩種融資方式都屬股權融資,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最基本的融資方式。
2.債權融資。債權融資是中小企業基本的融資方式,債權融資主要有向金融機構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兩種形式。(1)貸款。目前中小企業主要是采用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方式融資,但由于銀行體制性原因,中小企業獲得的貸款融資很有限。一般有抵押貸款、信用貸款、質押貸款等形式。(2)發行債券融資。中小企業發行債券融資的情況較少,但也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一條重要的融資渠道。我國對發行企業債券有著許多的政策規定,在現有政策條件下,比較適合基礎設施建設,比如水利、水電、道路、橋梁等工程。取得這些項目資格的中小企業可以申請發行企業債券。
3.企業留存利潤。中小企業利用企業留存利潤進行融資,是企業的股權融資行為,比較適合有限責任公司,既股東利用留存利潤進行再投資的行為。
4.BOT項目融資。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中小企業投資公共工程時,政府給予企業項目建設的特許權時,通常采用這種方式。采用BOT方式比較容易得到一些財團的支持,其在融資時主要是將項目抵押給財團或金融機構,然后進行建設,建設后從經營的利潤還款,或賣掉某個經營期給金融機構或財團。這種方式比較適合投資規模較大的公共工程設施,比如,公路、橋梁、大型電站等,公司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吸收財團作為股東,然后以這個公司為工程建設承建主體,并與當地政府簽訂協議,政府通過銀行給予一定的金融支持,并給公司一定的經營期限進行經營,經營期限滿后,整個項目工程就歸政府所有。
5.政府基金融資。我國政府為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根據該法的規定,各地政府為促進本地中小企業的發展制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其中就包括設立各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基金。比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基金、科技發展基金、扶持農業基金、技術改造基金等。這些基金的特點是利息低,甚至免利息,償還的期限長,甚至不用償還。但是要獲得這些基金必須符合一定的政策條件。
6.金融租賃。金融租賃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一種創新形式,金融租賃也稱融資金融租賃,是將傳統的租賃、貿易與金融方式有機組合后而形成的一種新的交易方式。金融租賃的基本含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選定的租賃設備和供應廠商,以對承租人提供資金融通為目的而購買該設備,承租人通過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以支付租金為代價,而獲得該設備的長期使用權。對承租人而言,采用融資租賃方式,通過融物的方式實現了融資的目的。它的實質是附帶傳統租賃商的金融交易,是一種特殊的金融產品。作為創新融資的金融租賃業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手段所不具備的特殊優勢,是解決當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可行選擇。金融租賃具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融資功能,二是推銷功能。理論上講經濟發展時期它的融資功能發揮主導作用;經濟蕭條時它的推銷功能發揮主導作用。但兩大功能的分立與融合還不能完全依靠經濟的發展和蕭條來進行嚴格的界定,它們在一定時期可能發揮獨自的主導功能,但更廣泛的卻是兩大功能相互依附、相互融合。國際上發達國家的融資租賃業已成為一種發展趨勢,我國已經入世,實現金融租賃業同國際接軌,促進其健康、規范發展可以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建議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融資體制、信用環境、企業自身及融資機構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等諸多因素,需要綜合協調、配套解決。具體政策建議如下:
1.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中小企業的發展,離不開信用體系的支持,健全的信用體系可以消除融資人與投資人或債權人的信息不對稱,使投資人和債權人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力度,促進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的發展。研究建立適合我國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征集、評級、發布制度以及獎勵懲戒機制,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檔案數據庫,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檔案試點。對資信等級高的中小企業,應簡化工商年檢手續,逐步實行備案制。加強中小企業內部信用制度建設,培育信用需求、規范信用市場、完善信用制度、營造信用環境,對于提升中小企業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抵御信用風險,提高自身的融資能力,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目前,有關部門已在北京、山西、吉林、浙江、四川等城市進行試點,通過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信用評級、企業信用制度等,不斷提升企業自身的融資能力。
2.建立健全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體系。針對我國具體情況,建立相應的政府金融支持機構應是對策之一,在形式上,可以設立相應的政策性銀行;允許新創設立或改建設立區域性股份制中小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設立專門為小企業服務的政策性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積極吸引非公有資本入股,進一步壯大和完善為城鎮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實力和機制;農村信用社應吸收農民、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入股,加快改善股權結構,加大對農村中小企業的信貸服務力度;在國家政策的許可下,新建一些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非國有小型金融機構。如可組建科技開發銀行,專門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等。同時,為滿足我國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通過稅收支持、擴大利率浮動幅度以及再貸款、再貼現等方式,鼓勵各類銀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并實行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實行比例控制。
3.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繼續發揮主板市場作用;在完善現有中小企業板塊基礎上,應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上市育成和輔導體系,適時啟動創業板市場;逐步擴大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整合和規范現有產權交易市場,為非公有制企業股權轉讓提供服務;繼續推動中小企業境外上市工作。鼓勵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探索債權融資方式。應建立多層次的債券市場體系,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允許中小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并允許其在不同層次的債券市場上流通轉讓。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企業債券利息免征利息稅,刺激中小企業發行債券融資。大力促進風險投資公司的設立,通過稅收減免政策促進風險投資公司對中小企業投資。
4.建立和健全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加快中小企業輔助體系的建設。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據世界各國發展中小企業的經驗,要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的問題,當務之急是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組織形式上保證信用輔助制度的落實。鼓勵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的機構經核準可免征營業稅。加快建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準入、風險控制和損失補償機制。
5.加快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的建設。為了保護和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一些發達國家十分重視金融立法。日本自50年代以來就開始為中小企業的發展立法,先后制定了30多部有關中小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其中最有影響的是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基本法》。它是日本中小企業發展的綱領性法規、有日本中小企業憲法之稱。美國中小企業的立法也比較健全,從1953年開始,制定了《中小企業法》、《中小企業投資法》和《中小企業技術革新促進法》等法規。
我國從1998年開始,有關部門陸續發文幫助和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2003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但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完善,尚未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為此,應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特點,加快制定并實施《中小企業投資法》、《中小企業技術革新促進法》、《反壟斷法》等法規,從而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確定中小企業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及明確鼓勵和扶植中小企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就成為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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