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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撞狗:交通事故還是民事糾紛

2008-3-18
 

     撞死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3月15日,“鄭州車撞狗第一案”宣判,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街頭撞死無證狗也得賠償,因為狗是他人的私有財產,和狗主人有沒有辦養犬證沒有關系,遂判肇事司機賠償狗主人4000元財產損失。
2006年9月24日凌晨1時,鄭州市出租車司機夏先生出車,不小心撞上了一條橫過馬路的狗。夏先生稱自己當時并沒有看見有狗過馬路,也沒意識到自己撞到狗了,便開車繼續前行。但很快,狗的主人張先生將汽車攔下,稱夏先生撞死了自家的狗,要求賠償。
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便撥打了110報警。經現場勘驗,民警認定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夏先生負全責。
    兩個月后,張先生拿著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將夏先生和其掛靠的出租汽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買狗費、飼養費、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
     張先生稱,被撞死的狗是純種德國黑貝牧羊犬母幼犬,是他去年年初花1.5萬元從哈爾濱警犬基地買回來的。半年多來,他每天都用饅頭蘸雞湯喂養,一天要喂20個饅頭,花費很高。
     同時,張先生當庭出示了河南省特種動物養殖協會的證明,該狗確系德國牧羊犬幼犬。鄭州鐵路公安處刑警隊也證實,去年2月,張先生隨他們一起到哈爾濱購買了一條德國黑貝,購價確實是1.5萬元。
    對于索賠,夏先生覺得冤枉,他說自己沒有過錯。“正常行駛時,突然一條狗橫過馬路,狗又不是人,難道還要司機給狗讓路?”另外,夏先生認為,那條狗屬于鄭州市區內禁止市民飼養的大型烈性犬,應當被行政執法部門沒收,根本就不該上路,就算出門也該拴鎖鏈或繩子。而張先生任其在馬路上橫穿,他自己也應該負很大責任。況且,這條狗也沒有相關部門頒發的養犬證,撞死無證狗不需要賠償。
     法院認為,是否應當補辦養犬證是行政部門處理的問題,原告張先生未辦理養犬證并不能改變張先生對該犬的財產所有權,且被告人夏先生沒有證據證明所撞犬只屬他人所有。
      對于張先生請求的2.5萬元賠款數額,法院認為鄭州鐵路警方只能證明狗的購買價為1.5萬元,并非該犬只的實際價值。故一審判處被告人夏先生酌情賠償張先生4000元損失,夏先生所屬的出租汽車公司與其所駕車輛屬掛靠關系,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都不服,都表示要提起上訴。
近年來,車撞狗所引發的爭議頗多,但因缺少相關立法,交警部門在事故認定時很尷尬。處理該案的民警劉小波說,車撞狗介于“交通事故”和“民事糾紛”之間,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車撞狗”屬于交通事故,但也沒有規定它不屬于交通事故,他們也希望有一個標準。
      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發布解釋稱,車狗相撞應按交通事故處理,交管部門接警后應當受理,并做必要的現場記錄,核實事故損失,判定當事雙方責任。據了解,目前全國僅該市這樣處理。
本網站律師認為,車撞狗的爭議根源在于立法存在缺陷,就目前而言,由法院以司法確認甚至法院判例的形式來加以統一,明確規定車撞狗屬于交通事故,以及造成狗主人財產損失應當賠償,這是最實際、最有效的辦法。但我國非判例法國家,金水區法院的這一判決無法全面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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