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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舉證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問題
2008-3-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中國民事審判前沿》
理論界或實務界的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屬于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的范圍。這是目前較有影響的觀點。
第二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責任認定書是行政文書。
第三種觀點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應根據交通事故的性質而定:如果是一般輕微的交通事故,則是行政責任認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則具有刑事責任認定的性質。
第四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的
“
責任
”
是因果關系和因果關系中
“
原因力
”
的大小,不是法律責任,而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證明行為,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第五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
1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
“
交通事故認定書
”
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
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2
)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
(
3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
“
交通事故認定書
”
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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