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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舉證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問題

2008-3-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中國民事審判前沿》

理論界或實務界的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屬于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的范圍。這是目前較有影響的觀點。 第二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責任認定書是行政文書。 第三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應根據交通事故的性質而定:如果是一般輕微的交通事故,則是行政責任認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則具有刑事責任認定的性質。 第四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是因果關系和因果關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責任,而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證明行為,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第五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 3)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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