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本罪,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在此問題上,特別應注意劃清本罪與一般群眾鬧事的界限。本罪的行為人具有破壞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一般的群眾鬧事的起因往往是由于對黨和國家的某些政策不了解,或者提出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未能得到滿足,或者有關部門對某些問題處理不當致使矛盾激化等,但都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有的群眾鬧事事件也會出現一些沖擊國家機關,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毀壞財物等過激行為,甚至還會混入個別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的犯罪分子借機煽動,進行犯罪活動。對此情況,要明確整個事件的實質,做到區別對待。對于群眾鬧事應以說服教育為主,對于個別借機進行犯罪活動并已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依法予以懲處。
2.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就構成本罪的既遂。本罪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3.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在武裝叛亂、暴亂犯罪過程中,往往同時具有殺人、傷害、搶劫、放火等破壞活動,這些行為已被涵蓋于本罪武裝叛亂、暴亂的實行行為之中,盡管形式上觸犯了其他罪名,并不構成數罪,而只能按本罪一罪處罰。但是,如果叛亂、暴亂分子在叛亂、暴亂之外又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如投敵叛變等,則構成數罪并應予以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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