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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0-3-18
 
2008年5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繳納車船稅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給予了進一步明確。
  一、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繳車船稅可不用再到登記地繳稅
《通知》規定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
  二、所有權或管理權發生變更的車船征收車船稅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車輛所有權轉讓行為較普遍,據了解,此前,對于車船所有權或管理權發生變更后車船稅如何繳納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征收中,由于車輛所有權轉讓行為較普遍,稅務機關、所有權出讓方以及所有權承受方之間經常產生爭議。對于已完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若稅務機關向所有權出讓方退稅,就需同時要求所有權承受方補繳同等數額的稅款,;而對于未完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若所有權承受方只繳納所有權變更后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由于稅務機關難以查找到所有權出讓方,將造成稅款流失。此次,《通知》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對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此規定解決了上述問題,避免了增加征納雙方成本。
  三、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新購置車輛辦理減免稅手續問題
  此次,《通知》明確了凡屬于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供機構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車輛權屬證明文件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出具該納稅年度的減免稅證明,以方便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而對于新購置應予減免稅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已繳納車船稅的,《通知》規定其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后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退還納稅人多繳的稅款。這也保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本《通知》還對微型客車的標準問題和部分車輛計稅依據的核定問題做出了相應的細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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