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在我國,人民法院從2001年7月起開始擁有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認定的權力,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結束了行政認定單軌制模式,形成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并存的雙軌制模式。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已成為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的熱點問題,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逐 漸得到公眾認可的今天,仍然不可否認的是,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審判實踐仍處于起步階段,一些人民法院甚至尚未審理過此類案件,總體上的審判經驗相對 缺乏;關于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法律規定原則性相對較強,操作性相對較弱,容易因此產生不同的認識;一些商標權利人也試圖通過訴訟將其不具備馳名商標條件的 商標變為馳名商標,以此作為其不正當擴大品牌知名度,打擊排擠現實或潛在競爭對手的“捷徑”。本文擬從馳名商標區別于一般注冊商標的特點、馳名商標認定的歷史沿革、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法律依據以及如何完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幾個方面展開論述,以避免不當認定馳名商標,確保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一 馳名商標的概念及其特色
商標是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之一。商標代表了一種服務與產品的質量、信譽,商標保護制度完善,但有地域限制。商標未經注冊也可以使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登記的商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商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提供的服務項目在中國境內需要與他人區別時,應當申請商標注冊。
“馳名商標 ”(well-known marks)從字面上理解,無非就是知名度很高的商標,但這只是表面上的理解,人們很難看到關于“馳名商標”的標準定義。在國際層面上,非但最早規定馳名 商標的《巴黎公約》第6條之2沒有給出馳名商標的定義,就是代表著馳名商標制度最新發展成果、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 于1999年9月通過的《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的聯合建議》(包括國際局編擬的解釋性說明)也根本未提及“馳名商標”的定義;就國家層面上,我們也很少 見到在商標立法中對馳名商標進行定義的。不論在國際條約還是國內立法中,人們更常見到的則是“主管機關”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考慮的各種因素。這就意味著, 對于“什么是馳名商標”這樣一個最基礎性的問題,在世界范圍內至今尚無明確答案。因此,從法學概念的角度而言,準確定義馳名商標的確非常困難。下面,從比 較法的角度探討有關國際公約對馳名商標概念的界定。
1、有關國際公約中對馳名商標概念的界定
第一次提出馳名商標這一詞語的國際公約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起初《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并未提及馳名商標,直到1925年海牙大會上,該公約才 增補了保護馳名商標的第六條之二。但是該增補條款主要規定了馳名商標的保護,并未給出馳名商標的定義,對于馳名商標的定義公約有意留給各成員國根據本國具 體情況自行界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相比,進一步擴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明確將服務商標納入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規定了較為具體的馳名商標認定標準,但仍然沒有明確界定馳名商標的概念。
《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聯合建議》就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范圍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與前兩個國際公約相比,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該建議仍然沒有明確馳名 商標的概念。一些地區性國際條約,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及《卡塔赫那協定》,對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作出規定,但都未對馳名商標的概念作出明確 規定。
可見,目前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主要國際公約均回避了馳名商標的定義,大多從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及馳名商標保護的角度對馳名商標進行間接的表述。
2、我國對馳名商標概念的界定
2001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未對馳名商標進行定義,但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這一作法與主要國際公 約和各主要國家的作法是一致的。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將馳名商標定義為:“本規定中的馳名商 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雖然實定法上鮮有馳名商標的準確定義,但學者們對馳名商標從學術研究的角度進行了大量的闡述。法國學者Y•.st-Gal認為,馳名商標是指廣為廣大公眾 所共知且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日本學者紋谷暢男認為,馳名商標是作為特定人業務有關的標志,已在交易者或消費者中間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標張俊浩先生認為,從 一般意義上說,馳名商標是指公眾所知的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高盧麟先生認為,馳名商標是指某商標經過在貿易中長期使用,為廣大公眾所知曉,知名度高,且具 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可見,雖然目前對馳名商標還未有統一而權威的定義,但無論從判例的積分、實定法的規定、國際公約的約定,還是學者的研究的角度,馳名商 標均應具備兩個基本內涵,一是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二是具有較高的聲譽。司法實踐中對馳名商標的理解可參照《馳名商標認定保護規定》給出的定義。
馳名商標屬于商標中的稀缺資源,對絕大多數商標而言,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一些商標所有人認為,通過行政程序認定馳名商標需耗費較長時 間,由地方工商局層層上報到國家工商總局,至少一至兩年才能申請下來。相比之下,司法認定就比較簡單,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一場官司下來,一般需 半年到一年就有結果。所以,相比之下企業更熱衷于“司法認馳”。
二 馳名商標認定的歷史沿革
隨著商標法的修訂和實施,人民法院自2001年7月開始在商標、域名等糾紛案件的審判中認定馳名商標。截止至2005年4月,共認定了“中化” 、“Rolex”、“奇正”、“紅河”、“舒膚佳/safeguard”、“沃爾瑪”等29件馳名商標。人民法院通過在案件審判中認定馳名商標,加強了對 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力度,切實保護了中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由于馳名商標具有較高聲譽和廣為公眾熟知的特性,經過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進一步催化了企業無形 財產的形成和發展,給企業帶來巨大商機,在某種程度上也推動了品牌經濟的發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然而,為數不少的人可能并不知道,我國馳 名商標的認定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不規范到逐步規范,從行政認定單軌制到行政認定、司法認定雙軌制的發展歷程。
1 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單軌制階段?行政認定階段
1985年我國加入《巴黎公約》之后,開始承擔該公約所規定的義務。1987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商標異議案 中,認定美國必勝客國際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標及屋頂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對澳大利亞鴻圖公司在相同商品上強注的相同商標不予注冊。這是中國加入《巴黎公約》后認定的第一件馳名商標。 1989年,北京市藥材公司發現其“同仁堂”商標在日本被搶注。該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馳名商標為由,請求日本特許廳撤銷該不當注冊的商標,日本要求提交 “同仁堂”系我國馳名商標的證明文件。為了保護我國商標在他國的合法權益,商標局在作了廣泛的社會調查之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認定“同仁堂” 商標為我國馳名商標。“PIZZA HUT”和“同仁堂”兩例馳名商標的認定開創了我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先河。此后,我國在實踐中對巴黎公約成員國的馳名商標,如“JEEP”“FREON”“ 山特”等商標進行了認定和保護。截至1996年,全國共認定了不足20件馳名商標。
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局頒布《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確立了馳名商標認定“主動認定為主,被動保護為輔”的原則,并規定國家工商 局商標局是唯一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機關。此后,我國開始對馳名商標進行批量認定,馳名商標認定的數量也逐級增加,例如1999年一年認定的馳名商標就有 100件左右,相當于 1987年到1996年9年認定馳名商標的5倍。
2 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雙軌制階段?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并存階段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賦予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力。其 后,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作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初步 確立了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保護的審判機制。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共依法認定了71件馳名商標,其中涉及權利人為外國人的馳名 商標有6例。
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同時廢止《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規定》。新規定改變以前批量認定馳名商標的做法,采用 了“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原則,突出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淡化了對馳名商標的管理。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共認定了153 件馳名商標,其中包括外國企業的商標28件。
至此,我國馳名商標認定結束了行政認定的單軌制模式,正式形成了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并存的雙軌制模式,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成為全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熱 點。我國在采取行政認定方式的同時采用司法認定途徑,認定馳名商標是人民法院實施審判職能的需要。賦予司法機關認定權與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一致,符合國際慣 例,如《TRIPS協議》中已明確要求締約方對知識產權的“確權行為”實行全面的司法審查。注冊不應是商標保護的前提,必須承認,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期 望中國在短期內放棄準強制的商標注冊制幾乎是不可能的。在這種現實狀況下,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完善及法院的審判活動保護馳名商標就成最值得期待的選擇。可喜的是,部分法院已經行動起來,通過他們的審判活動為馳名商標提供司法保護。但是,法院的判 決畢竟只針對個案有效,雖具有有限的標桿價值,卻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意義。加之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人力、時間及金錢成本,將使許多成為馳名商標的未注冊商標及 其所有人不可能獲得充分的保護。因此,筆者認為,當前的這種“雙軌認定”模式并非指兩種認定方式并駕齊驅,而是應區分主次,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采取商標管 理部門認定為主,法院認定為輔的方式。另外,筆者以為,可以成立專門的馳名商標認定機構,應當事人的申請、依職權開展認定和保護工作,并實行升降制,取消 那些質量、信譽等大幅度下降的馳名商標的稱號,防止名牌效應的一勞永逸。
三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 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條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根據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兩個司法解釋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四 關于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完善
馳名商標作為市場經濟不斷成熟的產物,隨著市場化擴大和中國自身在知識產權制度上謀求國際認同也被移植到了國內。隨后在理論和實踐的推動下,取得了一些有 重要意義的立法成果,并呈現出自己的特色。可以說馳名商標制度在我國知識產權體系中是新穎的,也是緊扣國際立法趨向的,這兩個特性加大了研究的必要。
2006年4月,內蒙古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對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董建軍、白雪公主乳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判決,并對蒙牛集團乳飲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冊商標進行了司法認定,認定其為馳名商標,由此,蒙牛集團“酸酸乳”商標成為我國第一件司法認定的未注冊馳名商標。該案對未注冊商標的 司法認定確屬開創先例,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期限漫長,無法及時避免商家的損失,馳名商標的本意就是保護,而通過法院的工作便可以更有時效地使相關權益人的 商標權得到有力保護,這從任何方面看都是非常有益的。隨著中國進入WTO后過渡期的來臨,國際間的市場經濟競爭無疑將是越來越激烈、越來越復雜,馳名商標 發揮的作用也將越來越大,通過商標糾紛來認定馳名商標已是趨勢這一點必須引起我國企業的高度警覺和重視。
企業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法定途徑除了直接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外,專家提出了用商標糾紛認定馳名商標的以下四種途徑:一是在商標異議程序中一并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二是在商標爭議程 序中一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三是在商標侵權行政處理過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四是在商標侵權民 事訴訟程序中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馳名商標。廖俊銘的觀點,得到了與會專家和法官的認同,更引起了參加研討會的企業家等人士的極大興趣和重視。
專家認為,在新建立的認定雙軌制模式下,行政認定可以繼續存在并加強,但只在行政系統內有拘束力。在審判過程中,行政認定的結果可以作為權威機構出具的鑒 定結論,即證據的一種來使用。法庭應有權根據雙方當庭提交的證據,決定是否采納行政認定的結果,是否進行司法復核,而沒有義務接受行政認定的結果。對未經 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法院應當有權直接作出認定裁決。也就是說,鑒于馳名商標認定的復審和司法審查制度,商標局和法院對馳名商標認定權的效力是不相同的。 商標局的認定權不應具有終局性,而應接受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相反,中級、高級這二級法院對馳名商標的確定權經過一審、二審判決認 定生效后應具有終局效力,確定馳名商標的最終歸屬。這才能夠充分體現出現代法治文明發展的一般規律。從我國的歷史與現狀來說,采用行政認定與司法審查相結 合可以說是個最佳選擇方案。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保護馳名商標的前提,但是如何判定一件商標是否馳名卻是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因此,就我國目前對馳名商標的認定 標準與認定機構及認定方式來說,亟待建立一套完整、務實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馳名商標認定制度。
對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 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 馳名商標注冊人 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在對不服商標評審決定進行司法復審的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案情依法可以認定馳名商標,制止對馳名商 標的非法搶注。對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判令侵 權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目前的審判實踐,在審理馳名商標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①域內馳名的原則。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在一國注冊的商標,只在該國的領域內受其本國法律保護,超出該國范圍,則不受他國保護。商標伴隨著商品出現,商品的 流通具有地域性,而依附在商品上的商標的影響力一般也只能在商品流通的區域內存在。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一樣具有地域性,某個商標可能在某國有很高的市場評 價和公眾認可,但由于商品銷售未及于其他區域,在別國可能就沒有多少知名度,馳名商標的保護也就無從談起。②案情需要的原則。《商標法》第13條的規定表 明,相對于一般注冊商標而言,我國立法對于馳名商標予以較一般注冊商標更為特殊的保護,包括禁止在與注冊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誤導相關公眾的行為,也包括禁止在與未注冊商標同一種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該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如果涉案侵權行為所涉及的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涉案注冊商標則 依照《商標法》中關于普通商標侵權的規定即可得到保護,不需要適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對其是否馳名做出判斷和認定也就沒有了實質意義。案情需要原則不僅 可以正確把握訴訟爭議焦點,提高案件審判效率,而且對于避免商標權利人借侵權為名,傍馳名為實的濫用訴權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啟動認定馳名商標司法程 序的必要前提。 ③主動審查的原則。在馳名商標案件中,對于馳名事實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職權式審查。在商標是否馳名的審查中,人民法院的職權式審查是主要的,當事人的訴辯 意見和觀點則是次要的,被控侵權人的答辯和質證意見不應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產生終局影響,即使被控侵權人認可商標權利人的主張和證據,甚至認可商標具有馳名 性,商標是否馳名仍應是人民法院必須查明的事實,商標權利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其未能舉證證明該事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在馳名事實的 具體舉證過程中,商標權利人應提供原件,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即使被控侵權人認可該復印件的真實性。④ 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只有在商標注冊人認為其馳名商標權益受到損害并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時,司法機關才考慮是否認定馳名商標,商標專用權人并不能單獨提出確認馳名商標之訴,也即在商標侵權糾紛中,涉及商標與其他權利沖突時,法院依法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今后,人民法院將會從以下幾方面繼續加強馳名商標的保護: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調查研究進一步總結人民法院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對馳名商標司法保護機制,解決新出現的和疑難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
第二,各地法院要依照法律審理好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知識產權案件,要將商標法和相應司法解釋關于注冊商標和馳名商標的各項保護規定通過每個案件實施好,落到實處,為促進和提升我國品牌經濟提供良好的司法保護環境。
第三,在具體案件審理中,當事人請求認定和保護的馳名商標只要是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均應給予認定和保護。既不 降低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門檻,也不刻意鼓勵認定或者任意擴大認定范圍。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請求,根據具體案情需要認定馳名商標、并且涉案商標符合商標法 的有關規定時,才會做出認定。同時也要認識到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案例的研究,及時總結審判工 作經驗,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業務水平,加大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力度,充分發揮國家法律、法律在保護中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我國,馳名商標這一詞匯幾乎家喻戶曉,人人耳熟能詳。馳名商標制度的初衷在于為馳名商標提供特殊的法律保護,而不在于授予某商標“馳名商標”的榮譽稱 號。從嚴格意義上說,商標法上并不存在“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這樣的分類,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馳名商標并不是商標法上的一種特殊的商標,而是法 律為所有商標提供的一種可能性的保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一定要切實嚴格把握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堅決避免降低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使不具備馳名商標法 定條件的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客觀存在的,商標馳名與否同該商標是否經過法律程序認定無關。一個實際上已經馳名的商標,即使未經法律認定,也 絲毫不損害它的馳名程度。相反,一個與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相距甚遠的商標,即使勉強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它的聲譽也不會有多大的提高,反而有拔苗助長之嫌,甚 至損害自身的信譽和聲譽。當前,個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不被消費者所認可的現狀就是例證。因此,人民法院審理與認定馳名商標有關的案件時,應該嚴格把 握認定標準,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門檻,也不刻意鼓勵認定或者任意擴大認定范圍,從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綜上所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馳名商標確實是一塊香餑餑,正是因為有了馳名商標,企業才能期望打出自己的品牌,走向世界;正是因為有了馳 名商標,才在一定程度上更進一步推動品牌經濟的發展;正是因為有了馳名商標,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才會呈現出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對于企業來說,在沿用一貫的 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處理商標糾紛時, 還可以通過現行法律來達到既解決糾紛、又進一步樹立品牌的雙重目的;對于審判機關來說,為了更好地保護馳名商標,就要深入調查研究,進一步總結人民法院認 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對馳名商標司法保護機制,解決新出現的和疑難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使真正的馳名商標 得到保護,從而通過品牌經濟效應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