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訴訟
著作權侵權的認定
被告因過錯侵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應當提交被告侵權的相關證據。被告主張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須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來講: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具有過錯:
(一)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被告沒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為的;
(二)未盡到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審查義務的;
(三)未盡到與公民年齡、文化程度、職業、社會經驗和法人經營范圍、行業要求等相適應的合理注意義務的;
(四)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合同終止后侵犯合同相對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具有過錯的情形。
實踐中,也有一些被告,雖然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但是卻因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獲取了相當的利潤。這種情況下,被告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 任,但可判令其返還侵權所得利潤。如果被告因其行為獲利較大,或者給原告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依據公平原則,酌情判令被告給予原告適當補償。
另外,共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還有,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其他幫助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商標許可人、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明知或者應知被許可人實施侵權行為,并有義務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卻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個以上被告均構成侵權,但不具有共同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著作權侵權的責任形式
1、 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著作權為在一定范圍內的絕對權,具有準物權的性質。當其受到侵害時,除依一般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原則上,著作權受到侵害者為作者本人,但著作權內容包括多種權利,又可分別做一部分讓與,故一部受讓人可在其受讓范圍內主張權利。其他無名、或用 別名的作品的發行人,為了作者或著作權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為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及名譽回復、著作人身權受侵害等救濟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 人或各著作權人,雖然未經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權人的同意,但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該權利。
至于著作人身權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時(著作人身權不得轉讓,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應由作者自行救濟。作者死亡時,其遺囑中除作者以遺囑特別指定外,由其近親屬為其主張。
侵害防止請求權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險時為條件,因為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過渡擴張則有造成濫用的危險,故應做較嚴格的解釋。以過去曾有反復 的侵害行為、現在在客觀上又處于危險的狀態、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準備行為的程度為判斷標準。而主觀上則與侵害除去請求權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 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外,著作權人、出版人或鄰接權人,還可以請求毀棄構成侵害行為的物品,因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門供應侵害行為的機械、器具或請求采取除去侵害行為或為防止侵害行為所必要的措施。
2、 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既為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受損害時也應如同其它權利受到侵害一樣,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如同一般的侵權行為,須具 備: (1)加害者的故意、過失;(2)權利受到侵害;(3)發生損害;(4)權利受侵害與損害發生之間有因果關系等條件才能構成。如前所述,美國司法判 例及立法均不承認無過失者的免責,只是在賠償數額上予以酌減,這是兩個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
民事賠償的原理不在于懲戒加害人,而在彌補被害者的損失,因此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著作權以原創性為保護的重點,受侵害時,回復原 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尋求金錢賠償一個途徑。但因為著作權所保障的“原創性”是極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轉化為具體而可計量的金錢價值,成為著作權損害賠 償的討論中最棘手的問題。
損害賠償的計算,總不外以原告實際損害和被告所得利益為標準,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請求范圍可以實際受損和所得利益合并計算,但須扣除已計算在受損失部分之內的利益,由被告舉證其實際所負擔的費用,而從利益中扣減。
2.1損害額的計算
著作權的侵害,以填補損害為主。通常,法院大都以侵害行為所致市場價值的損失,為其實際受損的額度。如市場價值完全被侵害行為所摧毀,則損害額即 為全部的市場價值。困難在于原告就其市場價值舉證不易,法院只能用各項間接證據來核定其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額即推定為原告的損害額。但事 實上,被告的受益額絕不相等于原告的損害額,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不愿輕易采取這種理論。
實際損害額計算上的困難,并不能排除法院估定受損價值的可能,法院仍可依據自由心證來評斷估計。甚至當原告主張對其作品的精神價值遠遠超過市場價值時,法院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質,對原告作品的實際價值和能否復制進行判斷,不過這已屬“法定賠償”的范圍。
原告不僅可以請求現實利益的損害,還可請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費用。但卻不得請求即使被告經合法授權也可能傷害原告的營業的損失,以及被告將侵 權物品出售給原告的代理商的損失。至于原告商譽的受損,如能有確實證明,也可獲得補償。但如在受侵害其間,總盈余實有增加,是無從請求商譽的損害的。
2.2被告所獲利益的計算
被告利益的返還,原則上是基于不當得利及制止因不法行為而獲利的損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換言之,須因此項不法行為 所增加的利益才負返還義務,所以計算上也有相當的困難。美國著作權法規定,原告僅須證明侵權人的總收益,而由被告自行證明并扣除其費用。至于何等費用可以 扣除,法并無明文規定。一般來說,制造費用應當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資、制造該侵權制品的經常費用等。
2.3法定賠償額
由于損害、利益的計算,實際上有很多困難,舉證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權侵害的賠償可能成為空言,著作權的保護難以實現。為突破這一困境,各國立法大 都有“法定賠償額”的規定,以替代現實的損害和受益。法定賠償額的適用,是由于舉證的困難而采取的,因此必然授權法院在一定范圍內,憑自由心證,依被告的 行為、態度或依侵害權利的種類來判定賠償額度。
德、日法律不似美國著作權法有一定額度的上下限規定,但也授權法院斟酌情形,確定損害賠償的額度。或以其著作權或著作鄰接權的行使通?梢垣@取的金錢數額,推定為自己受損數額而請求賠償,以免受傳統理論的困境。
2.4不當得利的返還
一般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侵害仍沿襲一般侵權行為理論,對無過失侵權行為人并不加以制裁。因此雖無故意、過失,但實際受有利益時,即應負不當得利 的返還責任。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形成及返還范圍,均應當準用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如為善意者,僅就現存利益負擔返還責任;惡意者,即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 受益時,除返還全部所得外,尚須加付利息。
2.5精神損害慰撫金的請求
著作權除具體財產權外,還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內。人身權受侵害時,不僅可請求現實的金錢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還可請求慰撫金的賠償。此外,請求除去其侵害,做恢復名譽的適當處分等,也都是著作權人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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