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著作權侵權行為往往會伴隨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同出現,下面就二者的關系通過一則案例作司法實踐的解釋,供讀者理解和參考。
“今夜網”訴“新浪網”網絡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本案是原告北京百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益網達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網絡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訴稱:我公司于1997年12月20日正式在網上開通了自己的網站,名為“今夜網”,向公眾發布北京市餐館娛樂業信息。我公司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采集、整理、編錄北京市餐館娛樂業信息,并根據餐館娛樂業的信息特點、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和信息檢索習慣等設計了體現我獨特構思的逐級頁面、檢索欄目、檢索 項目和檢索方式。后來,我公司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新浪網”的“都市生活”頻道的頁面布局、色彩搭配、欄目設置、檢索項目等多處侵害我公司的著作權,實施 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害我公司著作權的行為;二、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承擔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四、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30000元,商業信譽損失70000元;五、承擔有關訴訟費用。
被告共同辯稱: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是“新浪網”北京網站(包括用戶界面設計和具體頁面內容)的共同版權人!癳 315 消費通”頻道是由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我公司共同合作開發的一個欄目。雙方的合作協議約定:“新浪網”北京網站開通指向 “e 315.com”服務器的路由; “e 315”負責監管合作網站上發布的全部內容,保證網站內容合法且不損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人辯稱:我公司實施了與“今夜網”相關內容的鏈接,在進行鏈接前與原告進行了聯系,得到原告的同意并在鏈接完成后得到原告的口頭認可。
二、審理結果
本案尚在審理中。
三、評析
本案涉及網絡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從各國法律及國際條約來看,為數據庫提供著作權保護最重要的標準是材料的選擇或編排是否具有獨創性。下面分別進行討論。
①選擇方面
“選擇”的獨創性標準已經制造了一個著作權保護的“悖論”: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與匯編容納的信息的廣泛性成反比,即一個匯編收集的某類作品越是全面、越是 包羅萬象,那么它的選擇性就越小,就越缺少獨創性,越不可能獲得著作權保護,要是某個匯編“窮竭”了某類信息,那它根本就沒有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可能;同 時,著作權保護也與現實需要背道而馳,因為目前往往匯編的內容越全面、越一覽無余,才越有使用價值和商業價值,然而也越難以獲得著作權保護。
②編排方面
既然數據庫在選擇方面獲得著作權保護有困難,那么,在編排方面又如何呢?
編排產生了數據庫的有機關聯,即數據之間的關系及數據與數據庫之間的關系,具體體現為數據庫的結構。
不可否認,一部分非電子數據庫在編排上確有獨創性,具體體現在數據的分類標準、安排順序、協調一致等方面。但對于電話號碼簿、列車時刻表、企業名錄等應用 范圍廣泛、標準統一的通用數據庫而言,這些數據庫往往由于使用習慣、歷史傳統、國家標準等等原因,而采用按時間順序、空間位置、拼音、部首等通用編排方 法,難以體現獨創性。
非電子數據庫通常是直接表現在紙面上的,層次不會很多,結構比較簡單。電子數據庫并不是直接展現在用戶面前,用戶只能通過數據庫管理系統使用數據庫。由于 電子數據庫通常擁有“海量”數據,又與計算機軟件、硬件聯系密切,因此層次繁多、關系復雜,其結構問題引起了學者們激烈的爭論。[2]
筆者認為,所謂電子數據庫的結構在技術上就是“數據模型”中的“數據庫數據的結構部分”。確定“數據模型”是制作數據庫的核心問題之一,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確定“數據庫數據的結構部分”。
但這并不意味著,數據庫的結構一定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這是因為,盡管電子數據庫的結構通常比非電子數據庫的結構復雜,前者比后者有更多的可能顯示其在編 排方面的獨創性。但我們也必須注意到,在實踐中,數據庫管理系統的功能十分強大,對于那些應用廣泛、標準統一、形成習慣規范的通用電子數據庫而言,制作者 往往只需進行簡單的定義即可建立數據庫的結構,在這一過程中難以體現獨創性,因此難以獲得著作權保護。
另外,在筆者所了解到的法律文件中,只有《歐盟數據庫指令》對數據庫的結構問題有所涉及!稓W盟數據庫指令》“鑒于”部分(15)規定:“鑒于用以確定數 據庫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權保護的標準應規定為數據庫內容的選擇與編排的實際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創造;鑒于這種保護應包括數據庫的結構;” 但是,指令的此項規定并不是硬性的,“鑒于”部分(35)規定:“鑒于考慮到本指令所涉及的著作權僅適用于數據庫內容的選擇與編排,對限制行為的例外應逐 一加以規定;鑒于在一定情況下,各成員國有規定這種例外的選擇權;鑒于選擇權的行使應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并且只限于對涉及數據庫的結構的例外選 擇;……”這里所說的“限制行為的例外”其實就是指“合理使用”的情況,也就是說,歐盟成員國可以在為數據庫的結構提供著作權保護的同時,又通過將其規定 為“合理使用”的一種情況的方法,將其排除出“侵權行為”的范圍。
數據庫與匯編作品的一個本質區別在于獨創性的問題,另外一個本質區別就是“投資”在形成成果過程中的地位問題。這一區別具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一 般而言,制作數據庫的投資遠遠大于創作匯編作品的投資而成為“重大投資”。另一方面是指,一般而言,制作大型數據庫的投資主要用于“收集材料”的階段,而 創作匯編作品的投資主要用于“選擇和編排材料”的階段。這就意味著,匯編作品是一種智力創作成果,而數據庫則更多地體現出產業制作成果的特點。這也就是為 什么人們習慣上將作品的產生過程稱為“創作”,而數據庫的產生過程稱為“制作”的原因。換句話說,對于匯編作品而言,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而提取材料,重新 進行選擇和編排,創作出另外一個匯編作品,這樣做對于原匯編作品的權利人的損害是比較小的;而對于數據庫而言,利用計算機完成上述行為是十分簡單方便的, 但卻會給原數據庫制作者造成致命的損害,而且,越是大型的、通用的數據庫,這種情況就越嚴重。
筆者認為,造成上述區別的根本原因在于數據庫存在的目的在于其“可檢索性”。一方面,表現為數據庫中材料數量遠遠超過匯編作品中材料數量,而且由“量變” 產生了“質變”, 這就是為什么數據庫強調一定的“量”和“重大投資”的原因。;另一方面,數據庫往往表現為電子數據庫以利于檢索和存儲,這就使侵權變得異常容易了。
由此可見,要想真正地充分保護數據庫制作者的利益,必須真正地充分保護其“投資”,特別是“收集材料”階段的投資。這顯然不是著作權法所能承擔的任務。當 然,在數據庫產生初期,匯編作品與數據庫在“投資”方面的區別并不十分明顯,為其提供著作權保護尚可滿足實際要求。但是,隨著數據庫特別是電子數據庫產業 的迅猛發展,這一區別越來越明顯和突出了,最終分道揚鑣了。如果還要寄希望于著作權保護,實在是勉為其難,力不從心了。
這里不妨大膽地設想一下,假如著作權法降低甚至取消對數據庫的獨創性要求,是否就能夠解決這一難題呢?事實上,這一設想并不是沒有根據的,“辛勤收集”原 則不正是這樣的嗎?但這實際上是在保護“重大投資成果”,而不是保護“智力創作成果”。它顯然超越了著作權法的范圍,違背了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硬要 將其納入著作權法的范圍,會造成著作權法體系的混亂。與其如此,不如將其從著作權法的窠臼中解脫出來,“去其形而取其神”,另辟蹊徑,尋求更有實效的法律 保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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