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房,買主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違約金。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依法調解了這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原告違約金11000元,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原告田某購買被告日照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樓房一套,并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將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并約定被告逾期交房超過90天后,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出賣人應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09年7月1日交房,明顯超出了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違反合同約定,根據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3837元。
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其延期交房存在不可抗力。首先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國家出臺商品房驗收新標準,由整體驗收改為分戶驗收,質檢站未能如期驗收是被告逾期交房的重要原因;其次有關部門要求外墻建設需由沙漿改為泡沫保溫材料,延長了施工時間;再次雨季過長影響了房屋建設的正常進度。因此被告請求減輕其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逾期未履行合同,事實清楚,予以確認。其主張延期交房是因不可抗力,但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實,并且簽訂合同中雙方未約定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因此法院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定,其應承擔違約責任。最終經主審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上述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