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復制了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申請鑒定,被對方當事人以侵犯技術秘密為由訴至法院。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已受理這起案件。
原告江東盛豐鋼塑管制造廠訴稱,2007年10月,北京市旺隆律師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孟某、劉某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復制了原告所有的記載各項商業秘密的3張圖紙。這3張圖紙不但載有刑事案件涉及的幾項商業秘密,而且還載有鋼塑復合主機的設計參數、技術要求、部件結構、安裝位置、管口表用途及規格等多項重要的技術秘密信息。旺隆律所復制了圖紙后,擅自向北京九州世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等三家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商業秘密是否成立。在鑒定過程中,被告披露了其復制的原告的技術秘密,并利用所謂“鑒定報告”干擾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
在該刑事案件受理法院對孟某等人作出有罪判決后,被告再次將原告的8張商業秘密圖紙交與北京紫圖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和上海市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造成原告技術秘密的進一步擴散,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收回記錄原告商業秘密的所有圖紙,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北京旺隆律所答辯稱,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只發生在相關市場的經營者之間。本案中,旺隆律所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委托鑒定行為系法律允許的刑事訴訟行為,目的在于證明原告的商業秘密實為公知技術,對刑事定罪量刑起關鍵作用,其行為不屬不正當競爭。此外,受委托的鑒定機構也與原告不并存于相關市場,其鑒定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被告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