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喝酒惹的禍,今后我再也不喝酒了”,在法庭上,45歲的劉某懊悔連連。他在喝醉后去某歌廳唱歌時,將一名女顧客當做“小姐”,由此引發矛盾后又揮刀將別人扎成重傷。事后,經濟并不寬裕的他賠償受害人8萬元。今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中年男子劉某下崗后在某廠當臨時工,雖說自己收人不高,家境不富裕,可劉某一直有愛喝酒的嗜好,平時只要和朋友聚在一起,必是“不醉不歸”。因為喝酒,劉某沒少讓家人擔心,可劉某對酒仍是癡心不改。
2009年7月10日,劉某晚上和朋友相聚,酒過三巡后,又到了“高了”的狀態。乘著酒興,劉某與朋友一同來到許昌某歌廳唱歌。期間,劉某去洗手間時,遇到同是來歌廳唱歌的女孩蘇某,看到蘇某衣著時尚,容貌亮麗,劉某誤認為蘇某是歌廳的“小姐”,遂拍著蘇某肩膀,要蘇某陪自己唱歌。
蘇某擺脫了劉某糾纏后,返回房間將此事告訴了朋友胡某。胡某一聽,怒從心生,立刻拉著蘇某去找劉某理論。見到劉某后,雙方言語不和便打了起來。在廝打中,劉某掏出隨身攜帶的鑰匙串上的一把折疊刀將胡某和蘇某扎傷,經鑒定胡某為重傷,蘇某為輕傷。案發后,劉某賠償胡某、蘇某經濟損失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劉某認罪態度好,并已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故法院從輕對劉某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