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學男生身著名牌運動服在街上行走,歹徒就此推定其家境可能比較富裕,遂尾隨跟蹤,將其綁架,以達索取巨額贖金之目的。11月4日,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利雄、劉志龍、劉躍偉、劉景犯綁架罪分別對其判處七年、六年、六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四被告人均系該縣塘村鎮鄧林村人。
2009年3月4日13時許,被告人劉志龍駕摩托車搭載被告人劉利雄、劉躍偉,竄至該縣地稅局附近路段尋找綁架目標時,見學生模樣的李某身著“安踏”牌運動服在路上行走,三人便決定綁架李某,遂以去學校找人為由,將其騙上摩托車,綁架至省道嘉藍公路旁的一碎石場,并用水果刀予以威脅,逼其說出家人的電話號碼。然后用事先準備好的手機號碼聯系李某的家人,以殺害李某相威脅,向其家人勒索5萬元贖金。
之后,三被告人又將李某轉移至藍山縣土市鄉一廢棄的房間藏匿。三被告人經與李某的家人協商,同意以4萬元贖金放人。被告人劉志龍、劉躍偉在該縣車頭鎮老橋上準備從李某家人處拿贖金時,發現情況不妙,便迅速駕車逃離現場。
當晚,三被告人又將李某轉移至藍山縣城某賓館,并以李某家人報警為由,將贖金加至8萬元。被告人劉利雄等人選好交贖金的地點后,安排被告人劉志龍留在賓館看守李某,被告人劉利雄、劉躍偉則藏在附近的山上,劉在軍(批捕在逃)、“劉再松”(身份不詳)則駕車在路口望風。次日12時許,李某家人按照要求將8萬元贖金放在指定的地點后,離開了現場。后8萬元贖金被被告人劉利雄等人取走并予以瓜分,李某被放回。
案發后,被告人劉志龍、劉利雄的家人代其退賠33200元;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劉躍偉處扣押贓款5900元,劉躍偉的家人代其退賠10700元。上述49800元已全部發還給被害人家人。
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間,四被告人還多次伙同他人多次在該縣的塘村鎮、東莞市塘夏鎮、藍山縣城等地預謀實施綁架,均因準備不足或被害人及時逃離等原因致使綁架未得逞。
法院認為,四被告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共同預謀,積極作為,均為主犯。被告人劉志龍、劉利雄、劉躍偉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劉志龍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四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劉利雄、劉志龍、劉躍偉積極退贓,法院決定對四被告人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