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萬州一房地產開發商在拆遷中遇到“釘子戶”,便指使下屬雇請人員進行“教訓”,受雇人員持刀捅死“釘子戶”之子。11月2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向世全、冉啟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中被告人冉啟富緩期二年執行;二被告人共同賠償受害人親屬經濟損失177794.54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重慶市黑龍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開發春天花園二期工程的過程中,在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且未與崔英安家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要求其搬遷未果,被告人向世全(系該公司董事長)遂指使公司員工冉啟富找幾個人去教訓崔英安之子崔某(本案被害人),并許諾給予一定的報酬。
同年9月16日12時許,冉啟富將此情況告知涂啟兵(已判刑),并讓其邀約史光輝“教訓”崔家的人。下午1點30分左右,王儀華與史光輝跟蹤崔某來到西山車站側門出站口附近,二人即上前拳打崔某,并持刀捅刺崔某。崔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之后,被告人向世全多次給冉啟富提供資金和躲藏地點,并許諾送給其房屋一套。
經鑒定,崔某系損傷致心臟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向世全指使被告人冉啟富找人教訓被害人,冉啟富又指使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向世全、冉啟富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向世全作為黑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該公司開發的項目中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即動工違法拆遷房屋,在遭到被拆遷戶崔英安反對且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為促使崔搬家,指使他人教訓崔之子,造成其子被傷害死亡的后果,事后又提供資金及躲藏地點幫助冉啟富逃匿,并許諾給其房屋一套,意圖隱瞞事實真相。被告人向世全系犯意的提起者、行為的指使者,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造成的社會危害極大,應予嚴懲。被告人冉啟富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