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在韶關監獄召開宣判大會,對在呈報減刑期間嚴重違反監紀監規的服刑人員楊相交,宣布撤銷對其的減刑,并向其送達了裁定書。
罪犯楊相交,2006年因犯盜竊、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17萬元,現服刑于廣東省韶關監獄。2009年4月3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韶中法刑執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對罪犯楊相交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后執行機關韶關監獄查實罪犯楊相交在報請減刑期間私藏手機,嚴重違反了監紀監規,根據《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的規定,建議韶關市中級法院撤銷(2009)韶中法刑執字第2913號對楊相交的減刑裁定。
韶關市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罪犯楊相交在執行機關向法院報送減刑期間,不思悔改,私藏和使用手機,嚴重違反了監紀監規,不符合相關減刑條件。為維護監獄的正常監管秩序,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決定依法撤銷對罪犯楊相交減刑的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