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以找工作為名詐騙犯罪案件。被告人田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該案由受害人趙某于2009年4月15日報案至中牟縣公安局,該局經過審查于2009年4月15日立案偵查。該局民警經過調查走訪,于2009年5月13日在鄭州市北二七路將犯罪嫌疑人田某抓獲歸案。
為找工作愿出5萬 知道被騙悔之晚矣
家住在中牟縣劉集鄉某村的趙某的兒子2005年退伍在家,一直沒有找到工作,趙某急于想給兒子找份工作,2008年4月份,一個偶然的機會,在中牟賓館任職的趙某的哥哥說他的朋友田某在省委組織部有熟人,能幫忙找工作,田某已經在中牟縣安排兩個人了,田某讓我們準備五萬塊錢,田某承諾,錢準備好后一星期之內事就能辦成。趙某信以為真,沒過幾天,趙某就在哥哥的陪同下,帶著5萬元現金找到田某辦事。時間一天天過去了,早就過了一星期的承諾期限,也不見田某的蹤影,打電話問田某,田某就說該款已用于給被害人辦事,并且事已辦好,讓趙某在家等消息,反復幾次,趙某覺得不對勁,就主動找到田某問詢此事辦的咋樣了,田某卻又說事不好辦,那錢都為辦事請客送禮花完了,這時候趙某才大呼上當,但為時已晚,俗話說得好,世上沒有賣后悔藥的。
騙子家屬主動退贓 最終被判緩刑四年
事實上,田某根本不認識什么省委組織部領導,也沒有托人給趙某辦事,那5萬元贓款已被田某揮霍,2009年1月份,在被害人多次追問下,田某被迫向被害人承認了自己欺騙被害人的事實。由于田某和趙某的哥哥都是熟人,再加上害怕公安機關追查,迫于種種壓力,田某的老婆分兩次給了趙某2萬元,余下3萬元給趙某打了借條。后來,3萬元到期沒有還,打電話也聯系不上,趙某只得報了警,事情最終還是通過司法程序得到了解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份,被告人田某以能為被害人趙某之子安排工作為由,取得被害人趙某信任,騙取趙某現金5萬元。其后,被告人田某謊稱已將該款用于給被害人辦事,并且事已辦好,繼續欺騙被害人,事實上田某已將贓款揮霍。2009年1月份,在被害人多次追問下,田某被迫向被害人承認了自己欺騙被害人的事實,并于2009年1月7日、8日分兩次退還被害人贓款2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田某家屬于2009年7月23日將剩余贓款3萬元退還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鑒于被告人田某在法庭上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且系初犯,本人及家屬亦能積極退贓并交納罰金,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綜合酌定,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本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