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湖某小區水電工在向業主收取水電裝修費時,因見只有女業主一人在家,便心生歹意,對其實施強制猥褻行為。近日,建湖縣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09年7月9日中午,水電工吳某與朋友聚會,吳某醉酒。下午,帶著幾分醉意,吳某照常來小區上班。依照事先的工作安排,吳某應向幾戶業主收取水電裝修費。醉醺醺的吳某在來到該小區業主李某家時,好半天才將門敲開。原來李某(女)當天下午,因為身體不適,特地請假在家休息。迷糊迷糊的李某好半天才聽到敲門聲,以為是家人回來了,穿著睡衣就出來開門。在得知是來收費時,李某讓就吳某等一會,自己進房間拿錢。
酒精刺激下的吳某,看著李某身穿性感睡衣,便產生不軌想法。在確認只有李某一人在家的情況后,當李某向其交錢時,趁機抓住李某的手,笑瞇瞇說道:“反正你也沒事,大家快活一下吧。”吳某的話讓李某大吃一驚,隨即要求吳某趕緊離開。吳某不顧李某的嚴正警告,將李某推倒在沙發上,強行吻摸李某的乳房和下體,并不斷拉扯李某的睡衣。受到侵犯的李某大聲呼救,極力反抗,并揚言再不停止就報警。在遭到李某極力反抗以及報警的威脅下,吳某也感到害怕,便放開李某,并迅速逃離了李家。
脫險后的李某,立即打電話報警。8月12日,在外流竄近一個月的吳某,迫于司法機關的壓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建湖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鑒于被告人在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