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古稀的老漢利用幼女辨別是非能力較差的弱點,以“暖腳”為借口,采取給現金、食品等手段,先后多次對數名未滿12歲的幼女進行猥褻、強奸。10月12日,陜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劉廷西有期徒刑12年,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
現年68歲的被告人劉廷西系旬陽縣段家河鎮刺溝村農民,在本村經營小百貨商店。2008年9月的一天下午,該村刺溝小學四年級學生安雪(女,11歲)在放學回家途中到劉廷西的商店買方便面,劉即關上店門,采用誘哄的手段將其帶到庫房強奸。事后,劉給安雪現金40元。此后,劉以同樣的手段多次對安雪實施強奸。
同月的一個晚上,刺溝小學五年級學生韓月(女,11歲)上學路過劉家商店,被劉拉進屋內強奸,事后,劉給韓月現金6元。
2009年3月的一天晚上,劉以讓安雪、韓月、柳娜(女,11歲)給其“暖腳”為借口,先后將三人猥褻、強奸。次日晨,劉分別給付安雪、韓月、柳娜5至10元不等現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廷西對不滿十二歲的幼女進行奸淫和猥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被告人以“暖腳”為借口,采取給現金、食品等誘騙手段,先后多次對多名未滿12歲的幼女進行猥褻、強奸,嚴重摧殘兒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其行為應按照法律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宣判后,被告人劉廷西當庭表示服判。
(注:文中被害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