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學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圓明園原貌圖》(以下簡稱《原貌圖》),賠償金某等八名原告(以下簡稱八原告)9萬元;判決被告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涉案《原貌圖》。
案件審理中,八原告訴稱,其均系《圓明園復舊圖》(以下簡稱《復舊圖》)作者金勛先生的合法繼承人。金勛先生于1976年去世,他生前繪制的《復舊圖》形象地再現了圓明園焚毀前的盛況,具有珍貴的歷史價值和學術價值,目前珍藏于國家圖書館。八原告發現,學苑出版社未經金勛先生及其合法繼承人許可,從2005年10月起擅自出版、發行金勛先生繪制的《圓明園復舊圖》,并改名為《圓明園原貌圖》,其中改動了部分景點名稱,破壞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八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時,王府井書店作為《原貌圖》的銷售者,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亦應承擔法律責任。故八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共計121.29萬余元。
被告學苑出版社辯稱,首先,八原告所述的《復舊圖》一直珍藏在國家圖書館,且未公開發行過其復制品,被告無法接觸到該圖。其次,被告出版發行的《原貌圖》是由學苑出版社的編輯與繪圖者王春林共同參照相關歷史資料及圓明園現存狀態進行繪制的,系事實作品。此類對事實狀態進行描述的作品獨創性不高,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故不同意八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府井書店辯稱,其所銷售的《原貌圖》系正版出版物,進貨渠道合法,來源主體具有相關資質。至于正版出版物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不應歸于零售商的審查范圍。并且,其接到訴訟材料后已經停止銷售《原貌圖》,故不同意八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焦點
未經權利人許可 謄繪作品是否侵權?
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被告學苑出版社出版、發行的謄繪作品《圓明園原貌圖》是否構成對《圓明園復舊圖》相關著作權的侵犯。
具體到本案,謄繪是指參照原作品內容、以與原作品同樣的創作方式即繪畫的方式進行的復制。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原貌圖》在封面及版權標注位置標明有“原圖作者金勛,謄繪王春林”等字樣。學苑出版社辯稱,《原貌圖》上署名金勛是由于編輯考慮不周而出現的錯誤,但并未就署名問題給出合理的解釋。經比對,兩幅圖在作品涵蓋內容、整體繪制風格、涉及景物的具體表現形式等方面均一致,并且在后出版的《原貌圖》景點標注數量、繪制的具體景物均少于《復舊圖》,既無新增景點名稱,景物表現細節亦更為簡化,法院由此認定,《原貌圖》作為《復舊圖》的謄繪作品,兩幅圖構成實質性相似,且學苑出版社在出版《原貌圖》之前曾接觸過《復舊圖》。學苑出版社構成對《復舊圖》著作權中復制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侵犯。另一被告王府井書店作為合法經營主體,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僅應承擔停止侵權責任,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由于本案中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均無法確定,故法院依照法定賠償方式計算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多方因素,最終判定被告學苑出版社賠償八原告9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