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經常駕車的人,發生一些剮蹭,那也是司空見慣的事。真要是趕上了,分清責任后,那是該賠錢賠錢,該修車修車。然而,有這么一個司機,駕車行駛中剮了一棵古樹,意外導致了古樹的 “死亡”,之后這件古樹的“命案”引發了兩起法律訴訟,并在社會上引起一陣不小的轟動。
禍起:一個剮蹭致一棵古樹“死亡”
2007年8月31日12時左右,陳為雇傭的司機小昆駕駛陳為所有的貨車自東向西行駛在109國道上,在車行駛到妙峰山鎮陳家莊村時,車輛左側與位于道路中央的二級國槐古樹(樹號:04891)發生剮蹭,百年古樹應聲倒地。而在古樹傾倒的過程中又將與小昆相向行駛的一輛貨車的前擋風砸壞。交通大隊認定小昆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并當場出具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交警分清交通事故責任后,小昆向被古樹砸壞了前擋風的貨車司機賠了幾百元錢,雙方之間也就把糾紛了結了。但令小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原本以為兩起賠償糾紛中比較容易解決的撞樹賠償糾紛卻跟他沒完沒了了。
轟動一,被撞古樹身價36萬?
車輛前擋風的價格是為大眾所知的,而一棵古樹的價值是多少?又該如何認定呢?這就不太為公眾所了解了,也因此負責養護古樹的陳家莊村民委員會與小昆發生了爭議,爭執不下,于是就由林業局委托林業勘察設計院鑒定被小昆撞倒的二級古樹其因被車撞擊損失的價值。
鑒定結論于2008年2月得出,古樹因被車撞擊損失的價值讓所有人都大吃一驚,將近40萬元!對這一個結論小昆難以置信,被撞的古樹橫看豎看也值不起這個天價呀!且被撞“死”的古樹已經空心,明顯是一個將死的狀態,且鑒定書上也認定這棵古樹的生長趨勢是“生長衰弱”,憑什么其因被車撞擊損失的價值會是近40萬元?開庭時被告代理人也表示樹已經空心,要不然一棵高十幾、二十幾米,直徑近1米的大樹,哪會是車一剮就能剮倒的?
依據這一鑒定結論,陳家莊村民委員將致古樹“死亡”的肇事車輛所有人陳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陳為賠償財產損失。經過法院耐心、細致的工作,這起訴訟以調解方式結案。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陳為于2009年1月5日前給付妙峰山鎮陳家莊村民委員會古樹賠償款36萬元。
那么古樹因被車撞擊損失的價值是如何認定的呢?北京市林業勘察設計院是通過進行現場調查,確定被損古樹損傷情況,并將操作情況量化。結果是:被撞的古樹受損部分是樹干,受損程度是“死亡”,價值降低比例是“100%”。換言之,這棵古樹沒有任何價值了。援引當事人自己的比喻,好比自己開車撞死了一個身患癌癥病的老人,賠償金的計算會因為老人患重病將死來計算嗎,答案是:不可能!遇到這樣的交通事故,只好由自己來埋單。
轟動二,保險公司該為這起交通事故埋單嗎?
陳為在賠償了妙峰山鎮陳家莊村民委員會36萬元后,突然想起自己給肇事車是上了保險的。原來2007年6月22日,陳為為自己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也就是小昆駕駛的本案肇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30萬元。
陳為在請求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只同意賠償20萬元。陳為認為,貨車的約定保額為30萬元,保險公司應當全額予以賠付,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理賠款30萬元。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范圍內對陳為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即29.8萬元)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和特別約定在保險金限額以內扣除免賠率5%承擔賠償責任。陳為依據第三者責任保險單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是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此,法院最后判定保險公司賠付陳為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283100元。
轟動三,村委會是古樹的合法監護人嗎?
被起訴后保險公司認為,古樹作為國家保護文物的一種,所有權人應該是國家,古樹遭到損害,應該由林業主管部門或文物主管部門要求賠償,而不是由村委會來主張權利。由于國家對古樹歸誰所有沒有明確規定,所以保險公司對向村委會支付賠償款有異議。對這一點車主陳為也同意保險公司的看法,也認為國家對古樹歸屬的規定不明。
從民法來看,所有權的四個要素是“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其中最能體現所有權的就是“處分權”。而根據《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城市的古樹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級園林部門負責;農村的古樹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級林業部門負責。古樹生存地的單位,只是具體的管護責任單位,沒有處分權。像此案中的村委會,要確保該古樹正常生長,古樹死亡后,要報園林、林業部門處理。所以,此案關鍵之處是村委會是否向林業部門匯報過,是否獲林業部門批準。如果林業部門知曉并認可村委會的處理方式,就沒有問題,否則就是違法。
《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違反本辦法造成古樹死亡的,要責令直接責任者按古樹名木價值(按一般樹木賠償費15至20倍計算)賠償損失,并處損失費1至2倍的罰款,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有責任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2條規定:執行本辦法的罰款,市級主管機關處理的,上交市財政部門;區、縣主管部門處理的,上交區、縣財政部門。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由其自有資金中支付。對責任者的罰款,不得由單位報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14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五)生長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村經濟合作社管護或者由鄉人民政府指定專人管護。”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門頭溝區林業局作為門頭溝區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認定“生長在陳家莊村集體土地上的被撞二級國槐古樹屬陳家莊村委會所有”的證明,且沒有他人提出異議的事實。妙峰山鎮陳家莊村民委員會為被撞古樹的合法監護人。
轟動四、北京市林業勘察設計院有鑒定資格嗎?
在保險合同糾紛的庭審中,保險公司對北京市林業勘察設計部門出具的古樹價值鑒定報告提出異議,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是,休庭期間,保險公司又撤回了申請。
那么這起古樹“命案”引發的最后一個問題就是北京市林業勘察設計院對古樹損失鑒定是否具有合法性?顯而易見,對古樹損失的鑒定,不同于一般建筑物或財產價值的評估。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頒布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對此,持有國家林業局頒發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資質等級為甲B級的北京市林業勘察設計院具有鑒定古樹損失的資格和資質,其經過現場勘察依據北京市《古樹名木評價標準》作出的鑒定結論,具有合法性和客觀性。
結語
一棵古樹的命案,引發出一連串的社會與經濟問題,其中糾葛令人深思。但縱觀整個案件始末,我們提醒一句話,就是我們在駕車行駛時一定要小心,再小心,這既是對本人負責,也是對他人、對社會負責,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該保持鎮靜,保護好現場,待相關職能部門處理解決,這也許是這棵古樹留給我們最后的財富吧!
(文中涉及的當事人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