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農村,“過繼”一直以收養的主要形式普遍存在著,并被廣大農村百姓認可。1991年,我國頒布《收養法》,對收養關系的成立及各方權利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對于《收養法》生效以前的“過繼”,法律關系又當如何確定?
2009年3月的一個上午,已經是古稀的老人陳得英坐在原告席上與繼子李春均就雙方是否成立收養關系,以及張云山是否負有贍養老人的義務爭辯不休。提及往事,張得英老人淚水漣漣••••••
喜事不斷 老人美夢成真
陳得英老人生于1934年,祖籍安徽,年輕時嫁到了北京市密云縣李家村,與老伴育有兩兒三女,日子過的雖然清苦,但一家人健康和睦,也是鄰里鄉親羨慕的對象。孩子們一天天的長大,三個女兒陸續的出嫁,在家務農的陳得英老人除了牽掛遠在千里之外讀書的小兒子,最惦記的就是大兒子李浩然的婚事。
當時李浩然在李家村的生產隊里趕車,是十里八鄉小伙子夢想的“美差”,上門求親的姑娘幾乎要踏破了李家的門檻。可是不管陳得英怎么勸兒子趕快結婚,李浩然就是只應和不行動。看著倔犟的大兒子,陳得英急得咬牙切齒卻也無可奈何。1978年3月4日,陳得英老人喜出望外。原因無他,一向對兒女情長退避三舍的大兒子李浩然居然領回了一個水靈靈的姑娘。
姑娘叫翠玲,是同鄉水田村人,兩人的地下戀情已經發展了一年有余。這次把翠玲領回家,就是想要父母看看,如果沒什么意見,兩人就準備著手辦理婚事。陳得英老兩口正在為大兒子的婚事著急憂心,以為近年來抱孫子無望,哪想到柳暗花明,老兩口自然是連聲應好。1978年底,李浩然將翠玲娶進家門。次年,喜事再臨李家,翠玲懷孕了。
好景不長 幸福家庭遭遇飛來橫禍
1980年,張得英以為這是她人生中過得最為幸福的一年。老伴身體健康,子女貼心孝順,家里新蓋的五間瓦房在村里屈指可數。兒媳的肚子一天天隆起,期待孫子出世的喜悅填滿了張得英老人生活的每個細節:做小枕頭、小被子、嬰兒衣服••••••然而這份幸福和喜悅在臨近孫子預產期的時候嘎然而止,一場災禍洗劫了這個家庭的美滿和樂。
1980年6月4日晚,張得英像往常一樣為一家人準備晚飯,生產隊的隊長突然跑來,慌慌張張地帶來了噩耗:卸車時馬突然受驚,張得英的大兒子李浩然被馬踢飛后,當場死亡。晴天霹靂!張得英想跑去生產隊看看大兒子的遺體,雙腳卻像灌了鉛一般沉重,隨即眼前一黑,暈倒在地。
張得英是被一家人的哀嚎聲叫醒的。精力充沛的老伴像被抽光了所有的力氣,呆坐在床邊;兒媳的眼睛腫的像個桃子卻依然不然的溢出淚水;本就不遠的親家也趕來了,與家人哭作一團。原本歡笑不斷的家庭此時已被哀傷籠罩。
3天后,張得英的孫子出世了,取名樂樂。啼哭的新生命為這個哀傷的家庭帶來了些許安慰,卻也更加凸顯了矛盾。樂樂剛出世就沒有父親;樂樂的母親才剛25歲,就要孤寡一人撫養幼子。張得英與老伴簡單料理完大兒子的后世,便轉移全部精力去照料兒媳和孫子。樂樂滿月過后,兒媳翠玲的娘家來人了,勸說翠玲回娘家居住。張得英老人心里明白,兒媳還很年輕,未來的路還很長,兒子死了,兒媳和這個家的牽絆也就斷了。但張得英老人心里更明白,兒媳一走,還在哺乳期的小孫子樂樂也得跟著走。大兒子已經去世了,張德英無論如何也不能再失去孫子!
為留孫子 婆婆為兒媳招婿
為了能將孫子留在身邊,也為了讓孫子不再失去父親后遠離母親,張得英絞盡了腦汁想將兒媳留在李家。最后,老伴的一句戲言“讓兒媳該找人找人,咱們就當多個兒子”讓張得英看到了希望。對啊!找個好人給兒媳當丈夫,再將這人收為養子,這樣不但能將孫子留在自己身邊,多少還能撫平自己喪子的痛苦,以后老了也能多個依靠。這辦法一舉數得。
決心一定,張得英在征得兒媳翠玲同意后開始托人幫兒媳做媒,條件是此人愿意過繼給李家為子;愿意撫養自己的孫子樂樂長大成人;可以繼承李家的財產,但也要贍養自己和老伴。
消息一出,在十里八村激起了不小的漣漪。有人說張得英異想天開,為了留孫子走火入魔;也有人說張得英深謀遠慮,能挽救快要散架的家。
真是愿者上鉤。趙春均就是一位。趙春均1964年出生,是同村王嬸的遠親,家里共有五個兄弟,經濟條件不好,但人長得精神。經王嬸做媒,趙春均與翠玲一見傾心,趙家也同意將趙春均過繼給李家為子。
1982年9月4日,李家與趙家在王嬸等見證人的見證下,簽訂了《過子單》,約定:1、趙家將自家親生四子趙春均過養給李家為子,改姓為李;2、趙春均與翠玲婚后有贍養李家夫婦的義務,有撫養李家長孫樂樂長大成人的義務;3、趙春均在李家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4、趙春均對其親生父母不承擔任何義務,并與趙家斷絕親屬關系。
此后,趙春均依協議到派出所辦理了戶口更改手續,將戶口遷入李家并改名為李春均。隨后張得英夫婦為李春均與翠玲舉辦了簡單的婚禮,并與小夫妻兩個共同生活在新蓋的宅院內。
婚后小兩口的感情逐漸升溫,兩個月后,小兩口向張得英夫婦提出了單過的希望。張得英夫婦經過合計,認為分家是遲早的事,便于1982年12月3日,約了村里的老人見證,與李春均小兩口簽訂了《分家單》,約定:1、財產分配問題,北頭正瓦房五間及宅院歸李家繼子李春均所有,北房西屋所有東西亦歸李春均所有;2、贍養問題,李春均自1983年元月起向其繼父母張德英夫婦給付贍養費;3、外債分配問題,李春均負擔750元家庭債務。
分家后,張德英與丈夫搬離新宅院,到村東的老宅院內居住。李春均小兩口雖然單過了,但時常來家里探望,并一直稱呼張得英夫婦為“爸爸、媽媽”,贍養費也一直按時交付。日子按部就班的過著。
1999年,李春均夫婦在城里買了樓房,從李家宅院搬到縣城里居住,自此便不再與張得英夫婦聯系。張得英心里不快,但因身體健朗,老伴也經常勸解,就一直保持沉默。
2008年6月,張得英的老伴因患肝癌去世,此時已年近八旬的張得英生活變得日益艱辛。生活費、醫療費、還有為老伴看病借的欠款,生活的重擔讓這位古稀老人感到窒息。
生活困苦 老人訴繼子贍養
貧困之際,張得英想到了經濟條件較好的繼子李春均。哪知得到的是繼子涇渭分明、與老人劃清界線的冰冷回答。
2009年3月5日,在向繼子索要贍養費未果后,張得英老人將繼子李春均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贍養義務,并與其他子女一同負擔自己的醫藥費用。
庭審中,李春均認為,依據我國1991年頒布的《收養法》,只有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才可能成為被收養的對象,他被過繼到李家時已經成年,因此與李家簽訂的過子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與張得英夫婦之間并未形成擬制父母子女關系,故不具有贍養張得英老人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應當相對應。原告張得英與被告李春均于1982年9月4日自愿簽訂的過子協議中,約定了相互對應的權利義務;同年12月3日雙方簽訂的分家單中,原告將被告視為子女的同等地位進行了分家,被告亦實際取得了原告家產,并在1983年至1999年間對原告履行了贍養義務,且原、被告以父母子女身份相處,形成了扶養關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贍養義務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故判決自2009年3月起,張春均每月給付張得英生活費100元、護理費100元,并負擔老人之后發生醫藥費的五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