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1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本罪的概念。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國有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2、本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單位主體,包括國有單位和非國有單位法人,以及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行賄行為,包括:
A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有單位以財物的行為。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給予非國有單位以財物的行為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財物,是指錢款、物品等物質利益和財產性利益,不包括非物質利益。
B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有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這種行賄行為,不需要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條件,只要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有單位回扣的行為就可以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3)犯罪結果。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應當立案:
A個人對國有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B個人對國有單位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向3人以上行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為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情形的,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3、本罪的認定。
對單位行賄罪的對象是國有單位。對非國有單位行賄的,不構成本罪。
在經濟往來中,個人或者單位向國有單位行賄,構成對單位行賄罪的,都屬于商業行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