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在于打擊國內市場中存在的“傍名牌”等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財經》網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月18日發布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就涉及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案件的受理范圍與民事責任承擔作出規定,以打擊國內市場中存在的“傍名牌”等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規范市場秩序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該司法解釋將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傍名牌”現象愈演愈烈,已成為對正常市場秩序的一大危害。成功打開市場的產品,往往引來大批進行模仿的不正當競爭者,企業耗費大量資源建立的知名產品形象,就此被不法商人制造的“李鬼”毀于一旦。日前,正在審理的湖南神力有限實業公司與美國愛寶公司知識產權案,亦屬于該類糾紛,涉及知名產品的名稱與標識性外觀的使用等知識產權問題。國內市場產品也深受“傍名牌”之害,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給公平競爭者的權益與市場秩序帶來極大損害。
《規定》明確了此類案件的受理范圍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對案件受理范圍,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三種情形: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侵犯在先權利;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企業名稱與在先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將使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公布的《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明確的審理規則得到進一步細化。該《解釋》已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釋的出臺,將使《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進一步完善,為備受關注的知識產權類糾紛案件審理提供更明確規則,有助于國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高,正是市場經濟法制要求的題中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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