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構 : 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檢查內容 : 依法檢查市場主體的準入行為、交易行為、競爭行為。
檢查程序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進行行政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以表明身份。
雙方權利義務 :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 當事人有權拒絕不出示執法證件的行政檢查;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檢查,不得阻撓。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進行行政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檢查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3 號公布)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暫行規定》( 1996 年 10 月 17 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58 號令公布)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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