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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2009-10-22
 
200951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駱琳簽署總局第19號令,頒布《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以下簡稱《防突規定》),該規定自200981起實施。日前,記者采訪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同志。

記者:《防突規定》修訂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趙鐵錘:1995年原煤炭工業部頒發實施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14年來,該細則為我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煤礦礦井開采深度的不斷加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越來越重要,一是煤礦突出危險性越來越嚴重,2008年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全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計754處,比2007年增加了55處;二是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仍時有發生,2008年,全國煤礦發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為體現煤礦防突技術、裝備和管理的進步,并與近年來一批煤礦安全生產新法規和標準相銜接,進一步加強防突工作,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進行修訂。

記者:《防突規定》的頒布實施對當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有什么重要作用?

趙鐵錘:《防突規定》的頒布實施,對當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防突規定》作為部門規章,提升了法律約束力,對防突工作有更大的推動作用;二是《防突規定》更加嚴格了區域防治措施,規定區域措施不到位,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對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源頭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三是更加突出了煤礦企業在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對發揮企業的主觀能動性,結合自身實際,系統性做好防突工作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記者:修訂過程中,在總體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趙鐵錘:修訂的總體思路,概括起來有十二個字: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立足于安全第一。民生問題、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將保護煤礦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為修訂的根本原則。

二是堅持源頭治理的原則,立足于超前防治。《防突規定》充分吸納了近年來科技攻關成果,將已經成熟的經驗和措施納入規定之中,重點強化區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

三是堅持依法治突的原則,立足于嚴格管理。修訂后的內容與近年來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標準、規范相銜接,與行政許可和現行管理體制相銜接,并上升到部門規章,體現權威性。

記者:《防突規定》有哪些特點?

趙鐵錘:概括來講,《防突規定》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面:強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

一是強制性。在《防突規定》中,我們立足于當前體制機制的實際,在規范煤礦企業防突工作的同時,對違反有關防突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增強權威性,促進防突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修改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以總局局長令發布實施。

二是超前性。近年來,隨著防突理論、技術和裝備水平的提高,不少企業堅持把開采保護層和煤層預抽等區域防突措施作為防突工作的重點,將局部防突措施作為補充,較好地解決了煤與瓦斯突出這一安全生產難題。因此,修訂工作必須站在當前防突工作新的發展水平的高度上,與時俱進,提出符合當前防突工作實際和有利于今后一個時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防突規定》提出了“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和“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強調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規定標準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在采掘作業過程中還必須對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進行驗證,對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險的煤層,必須補充局部防突措施并達到規定標準方可繼續進行采掘作業。

三是完整性。為有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充分體現防突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則,解決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問題,根據我國煤礦防突工作的現狀,《防突規定》在原《防突細則》的基礎上,充實了一些新內容,理順了防突工作中對鑒定、設計、基建、開采、裝備、機構設置、培訓及管理等各項要求的內容關系;增加“罰則”,主要是加強對煤礦企業防突工作的監管監察,及時有效地對違反《防突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依法規范防突工作;將“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分章進行規定,明確了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之間的關系以及區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術和管理要求。

記者: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貫徹落實《防突規定》?

趙鐵錘:《防突規定》是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規章,煤礦企業、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必須高度重視《防突規定》的貫徹落實。

一是抓好《防突規定》的宣貫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將于近期組織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企業的有關負責同志開展《防突規定》的專題培訓,并借助各種媒體開展宣貫工作。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組織對各級監督、執法人員和技術、管理、操作人員開展專題培訓,所有涉及到防突工作的人員都要掌握《防突規定》的各項要求。

二是煤礦企業要對照《防突規定》的要求對所屬礦井的防突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自查評估,對不符合《防突規定》要求的有關工程、措施、設備和有關技術指標,要制定整改計劃,81日前要達到《防突規定》的有關要求。

三是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按照《防突規定》的規定對煤礦企業實施監管監察,督促煤礦企業落實《防突規定》,促進煤礦企業防突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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