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確定訴由?
1、撤銷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予以撤銷而提起的訴訟。
2、請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
3、請求變更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顯失公平,請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變更的訴訟。
4、請求賠償之訴。即原告認為被告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稅務機關予以賠償的訴訟。
二、 起訴條件
l、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三、 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應在7日內作出審查結果,裁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應當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稅務機關。
3、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