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購車優(yōu)惠是否包含贈送燃油稅存疑,于先生(加拿大籍)認為4S店的行為對其經(jīng)濟造成損失,故將某4S店訴到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于先生訴稱:2009年3月14日,其在某4S店處購買了一臺東風悅達起亞牌獅跑吉普車,購車價格為139800元。購車后,某4S店拿出一張表格讓于先生簽字。表格上寫:購車贈送燃油稅1800元已收。于先生簽過字后,某4S店卻以這筆贈送款已包括在購車優(yōu)惠之中為由,拒絕給付于先生。
于先生認為,4s店的這種說法毫無道理,已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故訴至法院,要求某4S店按其售車承諾,支付于先生購車贈送的燃油消費稅1800元。
石景山法院將于近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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