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懷孕5個半月的李女士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乘坐客車竟遭遇受傷并且導致流產,憤怒之下的李女士把客運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判決客運公司賠償李女士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7200元。
2009年1月27日中午11時30分許,李女士在漢川市新堰鎮老車站上車準備前往城區,司機韓某駕駛被告漢川某客運公司客車行至311省道新堰段(新堰交通站門前)時,意外的情況發生了,司機為避讓行人,操作不當,坐在車內的李女士感覺到一陣猛烈的晃動,撞到了引擎蓋上受傷,李女士被送往漢川市新堰鎮衛生院就診,確診為李女士懷孕168天,外傷造成流產。2009年2月24日,李女士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雙方在達成賠償協議后,李女士要求客運司公司履行協議時,被告客運公司卻以沒有明確的賠償標準和數額等理由拒不賠償,于是李女士將客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客運公司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共計7200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被告在承運途中,其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原告在車內受傷流產,被告未能依約安全將原告送到目的地,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在依法確認原、被告簽訂的賠償協議效力同時,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費共計72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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