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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新婚兩月跳樓父母起訴 女婿被判賠償10萬

2009-6-1
 
         年僅23歲的女兒新婚兩個月竟在和丈夫發生激烈爭吵后開窗跳樓身亡,悲痛欲絕的父母將女婿和與女兒女婿同住的親家公婆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20萬元。今天上午9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進行了宣判。

  原告:女婿和親家均應擔責

  原告訴稱,小佳(化名)系某公司員工。2008年7月,小佳與自小相識的鄰居小龔結婚,婚后小夫妻與公婆共同居住。婚后不久小龔常以加班為由夜不歸宿,為此夫妻二人經常爭吵。2008年9月18日凌晨,小龔與小佳發生爭吵后,年僅23歲的小佳墜樓死亡。

  原告認為,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有忠實、相互扶助的義務,從雙方爭吵發生后到小佳墜樓的這一個過程中,小龔應該注意到小佳的行為可能產生的結果,預見到小佳可能發生的事情,但小龔沒有盡到保護義務,任憑小佳死亡后果的發生,應當承擔責任。小龔的父母住在隔壁,對于小佳和小龔的爭吵沒有制止和勸阻,對小佳死亡結果的發生也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原告認為三被告的不作為的行為侵犯了小佳的生命權,給二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原告代理人表示,根據《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其中相互幫助除了物質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幫助,兩人吵架后一方應當有注意義務,注意對方的情緒和動作,并負有從精神上安慰對方的義務。由于被告不履行這種幫助義務,才導致了小佳自殺。同時,公婆住在隔壁,在聽到兒子與媳婦發生爭吵后,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在法律上是不作為的行為,這種不作為導致了共同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與小龔的行為一同構成共同侵害。

  對于死亡賠償金15萬元數額的計算,原告表示其依據的是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08年24725元,計算20年,死亡賠償金全額為494500元,但考慮到小佳自身也有一定過錯,故只向對方主張15萬元死亡賠償金。原告表示,小佳死亡后,兩人天天失眠,精神恍惚,幾乎崩潰,小佳的爺爺奶奶也八十多了,還不知道孫女死亡的情況,兩人還要隱瞞這個事情,二老知道此事后可能還會發生不可想象的悲劇。鑒于二人承擔非常大的精神壓力,故酌情要求賠償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庭審中經雙方證實,小佳的母親是其繼母,但從小佳2歲就開始撫養。庭審中她一直在抽泣。

  被告:如果知道她跳樓我們不會不制止

  法庭上,小龔表示,自己與小佳婚前就已經住在一起了。平時自己的確會因為工作原因晚上回不了家,但都和家里人打招呼了。而且此事發當天自己和小佳并沒有發生爭吵,父母雖然住在我們隔壁,但當時確實不知情,如果知情會制止的。

  在法官的詢問下,小龔詳細陳述了事發當天的情況。據他講述:2008年9月17日晚上,我晚上10點多回家后,準備洗漱就寢。大約9月18日凌晨0點左右,小佳說了幾句抱怨的話,說我沒有陪她,工作時間太長。我解釋說,因工作忙要努力工作,但小佳不斷地埋怨,有點發脾氣,我耐著性子解釋,小佳情緒一直很激動,我也覺得委屈,我們倆都哭了。我對著墻哭,小佳面向窗外哭,哭著哭著我一回頭小佳不見了。當時紗窗也打開了,平時紗窗是關著的,在此之前紗窗也是關著的,而且房門也是關著的。就我一個人了,我趕緊叫醒了正在熟睡的父母。之后我和父母一起下樓發現小佳已經墜樓了。

  小龔及其父母不同意小佳父母的訴訟請求。他們表示,原告起訴是侵權,但是小佳死亡不是因為侵權,我父母不是侵權主體,我和小佳沒有發生激烈爭吵也沒有辱罵毆打,小佳是突然發生了輕生行為,我沒有預見能力,所以無法進行救助義務。我父母也不在現場沒有聽到我們爭吵,不存在制止的義務,因此我和我父母的行為也不符合侵權行為的要素,

  法庭調查中,小龔稱,二人爭吵過程中,小佳說過活著沒意思,而且她以前也說過這樣的話。小龔并指出,小佳離窗臺很近,大概二三步,窗臺前有一個圓凳,她從床上起身兩步就可以到凳子上,推開紗窗就可以跳下去。窗戶大概有60寬1.5米高。窗臺有一米多一點高。窗臺底下有一個圓凳。小佳跳下去的時候,自己并沒有意識到。

  小佳父親則稱,我女兒比較胖,從床上下去后,登上凳子上窗臺,還得邁過窗戶,才能跳下去。這個動作不是瞬間可以完成的,屋里的陳設雜亂,小佳的行動肯定有動靜,小龔不可能聽不見。

  庭審中,小龔的情緒也逐漸激動,幾次哽咽。

  法院判決:丈夫承擔部分責任 公婆不擔責

  庭審結束后,法官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小佳的墜樓死亡,經公安機關調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嫌疑,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其系自殺,且小龔于2008年9月18日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承認小佳揚言“跳樓”一節,故應認定小佳系自殺身亡。

  法院表示,《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做到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里的互相幫助,除了情感方面的支持和經濟方面的幫助外,亦不應排除危急時刻力所能及的救助。

  本案小龔、小佳所居臥室大不過12平方米,除雙人床和其他家具外,空間所剩無幾,從事發當天現場照片看,小佳跳樓須先通過該臥室所剩狹窄空間至窗臺前,踏上窗臺前的圓凳,再凳上窗臺,推開紗窗,探身鉆過寬不過50至60厘米的窗口,加之小佳體胖,完成上述一系列動作不可能沒有動靜,也非瞬間能夠完成,特別是小佳口出“總這樣下去,不如跳樓”之類的過激語言,即使如其夫小龔所言,當時其正臥床面壁而泣,以上小佳的言行亦應引起小龔的注意直至警覺,及時采取行動制止小佳的輕生行為。然而小龔并未采取理所當然和力所能及的救助行為,因此存在過錯,這種不作為與小佳的死亡又有一定因果關系,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二原告中年喪女,家庭經濟來源受到影響,亦造成其嚴重精神痛苦,故主張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于法有據,惟數額偏高,與小龔責任程度不符,本院根據案情予以酌減。

  法院同時指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小佳,應當珍惜生命,努力生活,不因挫折而自棄,不因失意而輕生。面對生活中的不順意,小佳與其夫小龔爭吵后隨意輕生,不可諱言,其自身亦負有相應責任。

  同時,小龔的父母事發時在隔壁臥室休息,沒有有效證據證明該二人知曉當時現場的情況,因此,原告要求兩人亦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小龔賠償其岳父母死亡賠償金8萬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被告表示不上訴,原告表示考慮一下再決定是否上訴。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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