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手術簽字 侵權行為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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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北京12月22日消息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醫務人員在一般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簡要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書面同意,但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的除外。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因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就意味著,草案規定,在搶救危急病人時,即使沒有家屬簽字,醫院也能采取動手術等急救措施。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務人員有過錯:
(一) 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規范的;
(二)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三) 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患者應當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治療。患者未盡到該項義務,造成誤診等損害的,醫務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等第三人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等第三人追償。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因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后,屬于血液提供機構責任的,有權向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門診病歷、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醫務人員應當提供。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對汽車出租、出借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買車未過戶,由買方承擔出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買賣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拼裝、報廢車出事故,買賣雙方擔連帶責任。
草案規定,買賣拼裝的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買賣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遭盜搶機動車出事故,賠償責任與車主無關。
草案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因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律規定免責事由的,依照其規定。排污符合規定標準,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排污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因環境污染發生糾紛,排污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侵權行為法草案規定,兩個以上排污者污染環境,除能夠證明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外,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排污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確定。 (本文來源:新華網 作者:馮悅 張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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