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簽字致孕婦死亡案追蹤:法院回應家屬質疑
日前,因肖志軍拒絕簽字導致孕婦李麗云死亡案又有新進展,在對死者李麗云死亡原因進行過尸體檢驗之后,經朝陽醫院申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準備對朝陽醫院的診療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
對此,死者父母對記者表示,因仍然需要鑒定及經濟能力等原因,女兒的尸體一直沒有火化,至今已經停尸近一年。同
時,他們也對即將進行的由醫學會做出的醫療事故鑒定持有異議,并對更換法官、法官回避等問題提出了諸多疑問。為此,本網追訪了朝陽法院。
家屬質疑 為何再作鑒定
法院回應 此次鑒定為醫療事故鑒定
據朝陽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日前準備進行的鑒定是醫療事故鑒定,這個鑒定的目的在于確定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這個鑒定是案件中確定醫院方面是否應承擔責任的一個步驟。據介紹,在醫學、專業技術等領域,專業機構的鑒定對于查清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對于法官裁判案件也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同時,該負責人也表示,醫療事故鑒定并不影響尸體的處理,家屬可盡快安葬死者,以早日入土為安。
據介紹,今年4月底,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對李麗云的死亡原因出具了法醫學鑒定,鑒定結論為“李麗云患雙側彌漫性支氣管炎合并小葉性肺炎,繼發重度肺水腫、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最終出現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旨在查明死者死亡原因的尸檢結果出來以后,法院即告知并勸說原告早日將尸體火化,一方面免除每天高額的停尸費負擔,另一方面也讓死者早日入土為安。同時,考慮到李麗云父母經濟困難的情況,法官做工作讓朝陽醫院墊付了部分停尸費。
法院指出,之前作出的鑒定屬于患者死亡后的尸體檢驗,檢驗的目的在于確定死者的死亡原因,而目前朝陽醫院申請進行的鑒定則是針對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的鑒定,前后兩次屬于性質完全不同的鑒定,而并非李麗云父母理解的二次尸檢或重復鑒定。
而對于李麗云父母提出的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醫療過錯鑒定,朝陽法院指出,目前,醫療糾紛中存在著醫學會進行的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醫療過錯鑒定兩種,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規定,在醫療糾紛中,當事人可以選擇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醫療過錯鑒定。
如果患者主張一般醫療侵權之訴,并要求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醫療機構有權以醫療事故侵權之訴進行抗辯,并優先選擇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作出后,如果構成醫療事故,法院則可以依據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確定醫院的責任;如果鑒定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患者一方對該結果存有異議,依然享有救濟途徑,即患者一方有權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的鑒定,進一步對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
家屬質疑 為何案件審理中途更換法官
法院回應 更換法官屬正常調動
對于家屬提出的更換法官問題,朝陽法院表示,此前承辦該案的法官在今年7月進行了正常的人事調動,調往朝陽法院王四營法庭工作,因此案件轉由朝陽法院民一庭庭長助理陳法官辦理。
家屬質疑 為何不同意“法官回避”
法院回應 該申請不符合回避條件
而對于家屬提出的“法官回避”請求,朝陽法院表示已經按照程序進行了受理,但因當事人僅以法官同意做醫療事故鑒定為由申請回避,該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條件,因此法院駁回了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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