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曾經遇到過這樣的案例,男女雙方同居了好幾年也沒有結婚,而女方年齡也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因為懷孕之后就不愿意再做人工流產手術,因為她擔心自己如果再不懷孕生子的話,就將失去一個最佳的懷孕生育年齡。而此時她的同居男友卻并不愿意登記結婚。在這種情況下,這位女性迫不得已在沒有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生育了子女。而另外一種情形常見的是,如果一位單身的女性和一位有婦之夫發生混外情,往往也懷孕生子,一來是寄希望于孩子會成為他們感情的紐帶,二來這位有婦之夫基于傳宗接代的想法也愿意自己的子女比較多。但問題是,前面所說的兩種情況一旦發生矛盾,感情變質了,那么這個私生子就往往成為悲劇的犧牲品,子女的撫養權就會發生爭議。一種情況可能是雙方都堅持要爭奪子女撫養權,但另外一種更糟糕的情況是,雙方互相推卸撫養責任,誰都不愿意撫養這個私生子。
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已生育子女的,子女的撫養權應當如何確定?但我們認為應當比照《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辦理即由哪一方撫養,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
第二、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生活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五、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