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律師見證引發的糾紛案件,經該院調解,被告佛山市南海區某律師事務所一次性賠償原告梁某損失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梁某欲將自己所有的一家專門經營鞋用膠的永華樹脂廠轉包給第三人何某。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梁某要求與何某所簽訂的轉包合同進行律師見證。2006年5月22日,兩人委托被告律師事務所草擬合同,并在該所的見證下,正式簽署了承包合同。合同對承包期限、款項支付等進行約定,并確定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由原告負責辦理。被告出具了律師見證書并就見證過程制作了詢問筆錄,內容為:上述合同內容真實合法,雙方簽名及身份屬實。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見證費500元。2007年1月29日,原告梁某與何某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以該承包合同因違反行政法規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依法不得出租、出借的禁止性規定為由被判無效。原告梁某因此承擔了返還承包金、補償款以及支付訴訟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共11萬余元。原告梁某遂以被告未盡見證職責致使合同被判無效導致其損失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律師是熟悉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被告雖然審核了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等內容,但卻未能盡謹慎審查見證事項合法性及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形式真實性義務,為委托人提供正確的法律服務意見,對于原告與何某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這一結果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時隱瞞自己未有安全許可證的事實,合同的內容亦是按照其真實意思表示擬訂的,其理應對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的法律后果有認知,故其應對合同的無效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則應承擔次要責任。
名詞解釋
律師見證是由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并具有律師職業證書的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申請,以律師事務所及見證律師的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證明的一種律師業務活動。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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