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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新手段,房貸官司勝訴,抵押權難實現

2009-1-8
 
借款人互買互賣房屋     銀行被騙貸126萬元

    由于銀行在審查放貸上的疏漏,兩借款人通過互買互賣房屋從同一銀行騙得了126萬元貸款,且均因未按約還款,被銀行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審理了這兩起案件。

    2005年7月14日,被告王佳偉與原告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東支行簽署了《個人住房借款擔保合同》。雙方約定王佳偉因購房向銀行借款6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年利率為6.12%,王佳偉以其所購位于銅川路某弄的房子作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抵押擔保。雙方并就上述房地產的抵押在房地產登記處辦理了抵押登記,共同抵押人被告王強、何艷平同意被告王佳偉的借款抵押。2005年12月22日,另一案中的被告孫麗與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東支行簽署《個人住房借款擔保合同》。雙方約定孫麗因購房向銀行借款66萬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2日止,年利率為6.12%。孫麗同樣以所購位于祁連山路某弄的房子進行抵押。共同抵押人被告戚書俊同意孫麗的借款抵押。

    合同簽訂后,銀行按約足額發放了貸款。然而,2006年4月起,兩案中的被告王佳偉和孫麗同時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經催討未果,銀行分別將王佳偉和孫麗告上法庭。

    在審理中,黃浦法院發現了這兩起借款合同糾紛背后的蹊蹺:王佳偉購買的位于銅川路某弄的房子原是孫麗的,而孫麗購買的位于祁連山路某弄的房子原是王佳偉的。而雙方至今仍居住在自己原來的房子里。兩人通過互買互賣房屋從同一銀行騙得了126萬元貸款。

    因兩人沒有還款能力,又均只有一套住房,雖然銀行方勝訴,但抵押權卻至今無法得到實現。

熱點透視   銀行抵押權為何難實現

記者  劉曉燕 訊員  劉廷碧  錢端鎮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房貸案件大都以銀行勝訴結案,但贏了官司未必收得回錢。銀行抵押權難以實現,關鍵問題在于銀行難以對抵押房屋進行強制處分。  

    根據現行規定,抵押房屋如由被執行人及其親屬實際居住,在被執行人他處無住房的情況下(此類抵押房屋通稱為“實心房”),難以對抵押房屋進行拍賣。

    最高法院曾出臺《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對抵押房屋提出了執行方案,但由于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相關執行工作難度仍很大。

    長期辦理此類案件的法官向記者詳細地分析了個中緣由。

    首先,申請人提供房源難。銀行并非房地產企業,難以對諸多案件的被執行人都提供臨時住房,而且由于為被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還涉及到合適的長期房源、戶籍遷入、房產管理,租金收取等諸多問題,容易產生新的糾紛與風險,銀行往往不愿配合。

    其次,法律制度上存在障礙。不少銀行提出,愿意提供相應房源,以大換小、近換遠、好換差的方式,置換抵押房屋,用差價歸還貸款,從而避免執行后產生新的糾紛。由于現行過戶都是以合同方式進行的,需要買賣雙方的合意,法院能否裁定強制被執行人買受指定的房屋,房地產管理部門可否按照法院裁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交易過程中其他一系列合同行為(如物業管理等)能否通過強制方式完成,這些在立法上均沒有規定。

    法官告訴記者,被執行人拒絕交付抵押房屋,也是一個重要原因。被執行人普遍存在“法院執行不能不保障居住權利”的心態,消極對抗法院執行,即使能自行解決住房的,也不會主動報告、交付抵押房屋,而法院查證又很困難。

    據法官介紹,還有一些因素也影響著房貸案件的執行。如被執行人與房屋前產權人有糾紛,抵押房屋由案外人占有,抵押房屋因被執行人的其他債務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房屋自身有瑕疵無法正常交易等。

新聞觀察   騙貸手法何其多

記者  劉曉燕      通訊員  劉為念  邵寧寧

    近年來盡管銀行加強監管,但黃浦法院在房貸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騙貸行為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仍相當突出,騙貸主要有以下手法:

    虛構買賣合同騙取銀行貸款

    借款人憑虛構買賣合同關系來騙取銀行貸款。

    如上海銀行福民支行訴張步喜、蔣智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牟蘭香稱,涉案房屋原所有人為牟蘭香,牟蘭香經朋友聯系,與本案兩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張步喜以該房屋抵押向原告貸款19萬,并將所貸款項交給牟蘭香的朋友使用。牟蘭香稱,盡管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合同雙方并無真正買賣房屋的意向。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牟蘭香一直在系爭房屋中居住,并未搬離。

        冒用他人身份證貸款

    借款人冒用他人身份證訂立貸款合同。

    如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灘支行訴金晶、趙志遠、周偉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被告趙志遠、被告周偉之通過竊取被告金晶的戶口本、房產證,偽造被告金晶的身份證、收入證明并找人冒充被告金晶的手段,向原告貸款22萬余元。貸款成功后,被告趙志遠、被告周偉之從被告金晶賬戶中將款項全部提取,造成原告貸款難以收回。

    因被告趙志遠、被告周偉之的行為存在重大的犯罪嫌疑,黃浦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將貸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以購房等為名義貸款后將所貸款項挪作他用。

    如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訴被告孫芳、黃孫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孫芳辯稱,其在以購房為理由貸款后,將向銀行所貸之款項36萬余元交由其兄使用,并由其兄每月還款,后其兄下落不明,自己無償還能力,無法還款。

        通過貸款進行不正當融資

    單位通過員工等辦理貸款而進行不正當融資。

    有的單位指使或責令其員工或單位負責人的親戚、朋友等以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其后,將所獲得的貸款資金占為單位所有并使用,這也屬于一種騙貸方式,有人將此種形式的騙貸稱為“私貸公用”。

    一般來說,在個人向金融機構進行借貸前,用款單位會與個人達成關于貸款使用情況的約定,即由單位使用、償還貸款。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浦支行訴周國富、上海北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等19件案件,就涉及到此問題。

    在這批案件中,作為被告的個人均為被告上海北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員工,被告上海北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籌集資金,要求其員工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此后,上海北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員工以其預購的房屋設定抵押向原告貸款,后所貸款項為被告上海北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使用,其員工從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過。

    這類案件往往同時涉及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和自然人作為借款人的利益,涉案人數眾多,且由于借款人和實際使用者之間的身份的錯位,設定抵押的房屋已由案外人實際居住等原因,此類案件處理起來往往矛盾重重,且還可能因執行難的問題引起銀行作為債權人利益的落空。

    審理房貸糾紛的法官告訴記者,騙貸者往往在借款之初便無按時償還甚至根本無償還銀行借款的誠意,即便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銀行的訴請,銀行也很可能追款無著,大大增加了貸款風險。

法官建議     嚴格審核合同 防范貸款風險

記者  劉曉燕     通訊員  劉為念  邵寧寧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對于房貸案件中出現的騙貸現象和抵押貸款合同瑕疵等情形,如果銀行嚴加審核,有相當一部分是能夠被發現的,從而避免產生相應糾紛。

    法官接受采訪時建議,銀行應加強對借款人、抵押人本人信息的核查工作。銀行可根據需要審查借款人的多種情況,包括:工作的真實性,避免虛報收入;婚姻、家庭成員情況;健康狀況;現居住情況及主體資格等。銀行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房屋或其家中的固定電話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上門了解情況。特別是一些老公房,往往存在多人共有產權、實際居住人口較多等情況,銀行工作人員上門審查,可以了解所涉房屋的權屬情況、買賣情況以及實際居住情況。此外,銀行工作人員還可以向借款人所在地居委會、派出所或物業詢問借款人或者抵押人的具體情況,從而避免借款人隱瞞虛構買房事實騙取貸款的情形發生。

    此外,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親自到場。銀行在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時,如果發現同一公司的數名員工同時貸款購買房產,或者若干人同時貸款購買地址相鄰的眾多房產,應對借款人的資料加以仔細審核,并應征詢借款人本人的意見,以便了解是否存在單位通過員工等辦理貸款而進行不正當融資情形,避免騙貸的發生。在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時,銀行應要求貸款人及抵押人本人攜身份證、戶口簿等親自前來辦理手續,銀行工作人員應將身份證號碼等一一進行核對。對于夫妻雙方將其共有財產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的情形,為避免日后糾紛的發生,銀行應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簽訂相關抵押合同。

    法官建議,貸后調查、核實工作也不容忽視。銀行可以定期監控抵押物情況,防止抵押物發生變動;建立動態的貸款監管系統,完善貸款利用去向的調查制度,防止發生騙貸行為。若借款人多期貸款未歸還,銀行應及時催討,掌握借款人的動向。若催討無著,應及時起訴,避免拖沓過久,導致借款人因居住地址變動、工作地點變動等原因下落不明等,使得銀行債權難以實現。

    現有的資信評估體系應加以完善,資信評估體系應涵蓋當事人的信貸記錄、訴訟記錄等全方位的信息,由各專業機構共享,以便準確、及時提供個人信用評價。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院長訪談    打造金融審判品牌    維護金融安全穩定

記者  劉曉燕      通訊員  劉為念

    就房貸案件引發的金融審判問題,黃浦區法院院長許偉基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當前,消費信貸已構成金融案件的主要訴因。隨著消費信貸業務的不斷擴張,黃浦區已成為各類車房貸、信用卡糾紛匯聚的焦點。房貸案件作為消費信貸糾紛主要類型,已成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重要環節。”

    隨著上海金融中心功能和地位的不斷加強,金融審判在法院審判工作中所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黃浦區地處上海市中心城區,轄區內銀行等金融機構眾多,黃浦區法院近年來受理的金融案件數在上海市法院中一直居于第一位。2006年至今年1至9月,黃浦區法院共受理各類金融案件23333件,占全院案件的44.12%。其中商事金融案件14971件,占所有商事案件的90.38%,涉及標的金額13.2億元,占全院商事案件總標的額的80.1%;金融執行案件8304件,占所有執行案件的50.95%;此外還受理了92件刑事金融案件。今年1至9月,黃浦法院共受理各類金融商事案件4136件,占全市基層法院金融收案數量的近40%。

    許偉基告訴記者,每年,黃浦區法院都會對金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研總結,及時了解金融市場的動態,并采取相應的司法對策。對內,以信息、簡報、專題司法統計分析、精品案例、司法建議等形式,通過對已經裁處金融案件的深度分析,找準金融審判工作的熱點和難點,進一步提高金融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對外,積極地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定期舉辦金融審判、執行專題研討會,及時把審理和執行金融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的涉及金融業務管理方面的疏漏和違規情況反饋給有關部門,為金融機構防范風險和規范管理提供有益建議,共同探討解決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實際問題,并聽取對金融審判工作的改進意見,實現優勢互補,雙向聯動的格局。

    據許偉基介紹,針對政府對房產市場宏觀調控后房貸案件增加的狀況,黃浦法院及時組織銀行召開座談會,建議銀行重新整合工作流程,增強檢查監督力度。許多銀行將此作為改進工作質量的契機,紛紛完善貸款審核、發放、催收制度,很好地拓展了金融審判的社會功能。

    許偉基說,黃浦法院還聯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開展專項調查,研究相關法律問題,共同維護金融市場穩定,防范金融風險。黃浦區法院還不斷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引導社會公眾正確理解科學的金融市場規律和現時期的金融政策,在更廣泛的層次上提升金融審判的影響力,樹立金融審判公正、專業、廉潔、高效的社會公眾形象。

    “兩年前,為解決社會關注的房貸案件執行難問題,我院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全市法院率先提出以租代售、自行置換、強制置換等方案,并通過新聞媒體公布這些舉措,引起強烈反響。這些措施實施以來,有效地推動被執行人盡快籌款,或與申請人協商另行解決方案。”許偉基對記者說。

    據許偉基介紹,圍繞上海市黃浦區提出的加快集聚以金融為核心的現代服務業,形成與浦東陸家嘴地區錯位互補、協同發展的格局,共同支撐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部署,黃浦區法院加快了實行金融案件專業化審理的步伐,他們打破傳統的法院內部條塊分割式工作流程,從優先立案、集中審判、強化執行、加強聯動等各方面,整合審判資源,探索和建立金融審判專業化審理機制,全力打造金融審判品牌,凸現金融審判的聚焦功能,保障金融安全。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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