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工商登記指南 |
一、辦理程序:→ 名稱核準 → 申請 → 審查 → 審批 → 發照
二、登記條件 |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三、申報材料
(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明如下事項:
(1)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2)通過公司章程;
(3)選舉董事會成員;
(4)選舉監事會成員;
(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6)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四)公司章程;章程應載明如下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
(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3)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分證明;
(八)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司住所證明。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
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四、變更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按照公司變更登記辦理。特殊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由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機構通過并形成決議,涉及公司章程變化的,還應提交股東會通過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及由股東簽字蓋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注銷登記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置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是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