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北京破產法庭公布《關于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破產管理人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其中,就財產保全,《意見》明確,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后,對于可能因有關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影響破產程序依法進行的,管理人應及時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北京破產法庭關于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破產管理人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北京破產法庭
發布日期: 2020.02.11
生效日期: 2020.02.1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為切實落實中央、市委及上級法院有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要求,依法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合力推進破產程序進程,助力優化首都法治化營商環境,北京破產法庭對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破產管理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01【總體要求】
管理人應當提高政治站位,堅決落實中央、市委及上級法院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要求,積極作為,主動擔當,根據破產企業具體情況及時建立應對疫情的應急管理機制,制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工作方案,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礎上穩妥推進破產程序。
02【基本要求】
疫情防控期間,北京破產法庭主要以線上信息化辦公方式開展工作,管理人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履行職務,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及其他線上方式等及時向法院報告疫情防控方案和履職情況,遵守定期工作報告制度和重大突發事項及時報告制度,積極配合法院開展相關工作。
03【企業接管】
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能夠以電子信息形式交接的財產和資料,管理人應當及時接管并做好保管工作。管理人無法及時開展現場接管工作的,可經法院同意后延期接管,但應向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釋明需履行財產、資料妥善保管等相關義務及法律責任,并要求上述人員做好工作記錄并定期報告。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管理人應及時向法院報告。
04【財產保全】
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后,對于可能因有關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影響破產程序依法進行的,管理人應及時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05【債權申報】
管理人應當暫停疫情防控期間的現場債權申報工作,合理有序引導債權人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等非現場方式申報債權,必要時可報法院同意后在法定最長期限內延長債權申報等程序期限。以非現場方式申報債權的,管理人應當核實債權人身份和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確保全程留痕。債權人申請延期提交證據材料的,管理人可根據疫情對收集證據材料的實際影響等相關因素適當延長提交期限。
06【債權人會議】
疫情防控期間,原則上不召開現場債權人會議。已經公告且即將召開的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配合法院,及時通知、引導債權人使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等網絡平臺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事先將債權人會議的程序、報告、相關決議事項及表決規則告知債權人。采用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管理人應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三日內,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因受疫情影響導致未能按期完成債權申報、審查以及財產調查等工作的,管理人可報法院同意后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但需做好公告和已知債權人的通知工作。
07【防疫職責】
對于已經接管的破產企業,管理人應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關注政府部門關于疫情防控、復工的政策和通知,遵守相關要求,及時制定并落實企業內部疫情防控方案,定期向法院及相關部門匯報疫情防控情況。管理人為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列入破產費用,并報債權人會議審查。管理人經法院許可聘用專業人員處理疫情防控事宜,所需費用如需列入破產費用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如破產企業有防疫物資生產能力的,管理人應在及時征得法院許可或者提請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后,盡快恢復生產。
08【盡職調查】
管理人依法調查債務人資產狀況及訴訟執行情況、審查稅收債權及社保債權的,應當密切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公告,及時通過電話、信函、網絡等方式與相關部門溝通,并通過網絡查詢、電子平臺等途徑開展調查工作。
09【財產處置】
管理人應當最大限度維護破產財產價值,因受疫情影響暫時不宜處置的財產,管理人可以向法院及債權人報告后暫停處置。適宜處置的財產應當通過線上拍賣等方式及時處置,并可采用遠程視頻、在線直播、VR展示等多種渠道為買受人提供財產信息和展示途徑。如破產企業有庫存醫療保障物資可用于抗擊疫情的,管理人應在兼顧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盡快依法妥善處置。
10【信息披露】
管理人應當依法及時披露案件信息,確保案件辦理公開透明。管理人可以利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微信等線上方式與債權人等相關主體進行充分溝通,做好告知和解釋說明工作,避免或者減少現場接待和人員聚集。
11【履職保障】
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如調查破產企業不動產、車輛、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等財產信息存在困難,可書面申請法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協助調查。
12【風險防范】
管理人應當及時梳理破產案件中有關財產保全、未履行完畢合同、對外債權、訴訟和執行案件等涉及權利行使時限的事項,關注相關權利的訴訟時效和其他期限利益。因受疫情影響無法行使權利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交延期申請,避免造成權利減損和財產價值貶損等不利后果。
13【重整案件】
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應當綜合考慮疫情對相關市場造成的沖擊,對重整工作進行提前研判,并在堅持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原則的基礎上,積極與各利害關系方溝通協商。受疫情影響無法在原定期限內完成重整投資人招募、重整計劃草案擬定等工作的,可報法院同意后適當延長期限。
14【強制清算案件】
強制清算案件的各項工作可以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2020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