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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

2020-2-13
 
    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等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其中,《意見》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20〕7號

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發布日期: 2020.02.06

生效日期: 2020.02.06

時效性: 現行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0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疫情防控時期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重大意義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來,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決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來抓,用足用好法律規定,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三)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五)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借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于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七)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八)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要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對于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十)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實施上述(一)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沖闖警戒帶、警戒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詐騙,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毀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保障辦案效果和安全

(一)及時查處案件。公安機關對于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查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于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人員,公安機關要依法協助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強化溝通協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交付執行。對重大、敏感、復雜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時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建議。對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澄清事實真相,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三)保障訴訟權利。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要求,積極組織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引導廣大律師依法依規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

(四)加強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結合案件辦理深入細致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要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堅決依法嚴懲此類違法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決心。要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不信謠、不傳謠,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五)注重辦案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辦案人員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識,增強在履行接處警、抓捕、羈押、訊問、審判、執行等職能時的自我保護能力和防范能力。除依法必須當面接觸的情形外,可以盡量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采取視頻等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審理相關案件的,在堅持依法公開審理的同時,要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旁聽群眾、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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