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張景利表示,“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約70個P2P平臺立案偵查,涉案金額約60億元。”
無論是從見諸報端的個案去管窺蠡測,還是官方的權威統計,近年來我國的非法集資類案件都呈快速攀升態勢。
4月28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下稱“處非辦”)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銀行、住建部、證監會等11部委在京召開發布會。處非辦主任楊玉柱在會上表示,去年以來,非法集資形勢更加嚴峻,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高發頻發。
據處非辦統計,2014年非法集資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長兩倍左右,均已達到歷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數據顯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參與集資人數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長314.28%,涉案金額超億元的364起,同比增長271.42%。
“投資理財、P2P網絡借貸、農民專業合作社、房地產、私募股權投資等成為近年來的重災區。一些民辦教育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風險顯現,行業特點突出”。楊玉柱如是介紹。 出席會議的多部委負責人均表示,要遏制非法集資高發勢頭,對一些重點領域的風險進行排查,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據悉,處非辦也將于今年6月至8月開展全國非法集資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對一些重點領域非法集資問題進行集中整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表示,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兩者都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意圖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營利;后者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圖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資金。
央行警示三類P2P模式
近兩年來P2P網絡借貸機構數量成倍增長,由于缺乏相應法律定位、政策標準和行業規則,市場主體魚龍混雜,非法集資案件大量爆發,風險迅速蔓延。 處非辦數據顯示,2014年,P2P網絡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發案數、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分別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其特點是,有一些是以P2P為名行集資詐騙之實;另有一些則是從傳統民間借貸、資金掮客演化而來,以開展P2P業務為噱頭,主要從事線下資金中介業務,開展大量不規范的借貸、集資業務,極易碰觸非法集資底線。 處非辦也特意提示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于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
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張景利也表示,“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約70個P2P平臺立案偵查,涉案金額約60億元。”
央行條法司副處長王晉也表示,P2P領域主要有三種情形可能導致非法集資:一是一些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并由平臺實際控制和支配。 二是網絡借貸平臺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名義大量發布虛假的借款信息。
三是網絡借貸平臺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甚至發假標自融,并采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有的經營者甚至卷款潛逃。 為此,王晉還透露,根據國務院工作部署,央行牽頭起草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網絡借貸平臺不得非法集資,同時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放貸組織將發牌照管理
據處非辦消息,除P2P外,投資理財領域、農民專業合作社、房地產、建筑等領域都是需要重點關注的風險領域。
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咨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處非辦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新發投資理財類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額547.93億元,同比上升451%。
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于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鏈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 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新發農民合作社非法集資案件61起,涉案金額18.01億元,參與集資人數12571人,同比分別上升177.27%、998%、224.32%。 處非辦還表示,房地產、建筑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幾乎遍布全國所有省份,多年來持續高位運行。這類案件比較易受宏觀調控政策影響,在經濟下行預期較強、去庫存壓力較大的情況下,以高息借貸維持資金鏈的沖動增強,容易發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連鎖反應。
住建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邢軍處長也在會上介紹,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活動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以預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資。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一房多賣”。
二是利用房地產項目開發進行非法集資。表現為房地產企業自身或者是通過中介公司向社會公眾融資,承諾給予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高額利息,有的還以一定的資產作為抵押。 三是以分割銷售商鋪并承諾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資。該方式多表現為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地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筑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后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購,來誘導社會公眾購買。
央行認為,“缺乏制度規范和有效監管,是當前民間借貸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多發的原因。當前從事放貸業務的主體既包括小貸公司,又包括大量以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為名而實質違規從事放貸業務的各類組織甚至個人。除小貸公司外,各類民間借貸主體面臨法律規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問題,監管規則、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規則有待明確。”。
王晉表示,央行正在牽頭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擬對不吸收存款的放貸業務實施牌照管理,明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法律定位和市場準入資格,規定業務規則和監管框架,明確地方政府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職責。
據其介紹,《條例》將實現對當前大部分民間借貸活動的覆蓋,對于不持有牌照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和個人,將按照《條例》和相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對于依法取得牌照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加強監管,對非法吸收存款、掠奪性放貸、以非法手段催收債務等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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