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制度的融合已經箭在弦上。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取消之后,公司律師制度在試點的12年里所遇到的各種難題能否順利解決,還有賴于司法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能否摒棄部門利益、以最大誠意溝通與合作
◎ 文 《法人》記者 馬麗
由于執業的“準入門檻”和主管機關不同,在企業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被人為地貼上了“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兩個標簽。兩套制度雙線并行,始于2002年司法部出臺《關于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考慮到2014年7月22日國務院公布取消企業法律顧問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以及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最新態度,可以預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與公司律師制度將逐漸融合為統一的公司律師制度,這一趨勢符合企業的實際需求以及國際企業的通行做法。
由于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主要由國資委針對國企推動,沒有覆蓋民企、外企這樣的非國企,對他們來說,制度轉換帶來的沖擊并不大。真正受此影響的是法律顧問制度已經相當規范和成熟的國企,對他們來說,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制度如何協調與銜接是既現實又棘手的問題,而2002年開始試行的公司律師試點實踐并沒有對上述難題給出解答。
并行12年,公司律師不敵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規范發展可以追溯到1997年。當年3月12日,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聯合頒布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同年5月,國家經貿委又頒布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這使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有了一部全國統一的法律性文件。
2002年7月18日,國家經貿委、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人事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國家重點企業全面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由此進入深入發展階段。
同年12月,司法部頒布了《關于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司法部《意見》”),嘗試在公司內部進行公司律師制度的試點工作,標志著在我國企業內部,兩種不同的法律職業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公司律師制度——同時并存,且主要并存在國有大中型企業,涉及的領域包括國有鋼鐵、石化、汽車制造、金融、電子、信息、民用航空等行業。
同為企業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專業工作人員,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的職責、權利、義務基本相同,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執業的“準入門檻”和主管機關不同:企業法律顧問需通過企業法律顧問考試(2014年7月被取消),公司律師需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申請通過實習、考核;企業法律顧問由國資委等部門主管,公司律師由司法部門主管。
從制度層面來看,公司律師制度更占優勢,由于“準入門檻”和主管機關與社會律師相同,公司律師專業能力的社會認可度更高,向其他法律職業轉換的渠道更暢通,執業權利也比企業法律顧問更廣泛,如訴訟案件中,公司律師享有的閱卷權、調查取證權、會見權,企業法律顧問就沒有。
但遺憾的是,經過12年的試點實踐,擁有更大制度優勢的公司律師制度卻推進乏力。據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吳玲的統計,目前公司律師有1770人,僅占我國執業律師(23萬多人)的0.8%,而在歐美國家,公司律師的比例在15%左右。不但數量少,公司律師的分布也嚴重失衡,公司律師試點涉及的行業少,地域也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福建、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
與公司律師制度推進乏力形成對比的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迅速發展。2003年3月,國家經貿委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被撤銷,與企業法律顧問相關的管理職能被并入新成立的國資委。國資委接手后,于2004年連續推出中央企業法制工作三個“三年目標”,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在央企得到長足發展,用中煤集團總法律顧問的話說是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企業法律意識普遍增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總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體系逐步完善,法律顧問隊伍素質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不斷提升。”
從數據來看,截至2014年9月底,中央企業全系統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戶數達到2584家。集團和重要子企業總法律顧問專職率接近80%。中央企業全系統法律顧問隊伍超過2萬人,其中持證上崗率達到83%。中央企業集團及重要子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決策三項法律審核率分別達到99.98%、99.68%和99.6%,企業因自身違法違規引發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明顯減少。
地方國資委也參照國資委的做法在地方國企中大力推動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同樣取得了不俗的成績。
公司律師制度推廣中的絆腳石
由于制度上的優勢,平心而論,企業法律顧問們是歡迎公司律師制度的。中國通用咨詢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總經理黃瑞甚至用“衷心歡迎”來表達自己的態度。在黃瑞看來,公司律師專業身份識別度更高,歸屬感也更強,職業轉換空間更大。對企業來說,實行公司律師制度,更容易吸收優秀的年輕律師加入,也可以避免優秀法律人才的流失。
廣東萬乘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承恩即坦言,當年公司律師制度在廣東試點時,他正在廣東一家著名民企法律事務部工作,內心渴望企業能獲得試點機會,這樣自己就不用擔心辛辛苦苦獲得的司法考試資格證書無用武之地了。但可惜的是當年廣東入選試點的企業只有四家,且以央企為主。這讓王承恩在企業工作時一直有揮之不去的焦慮感,“坦白說,如果當年我服務的企業入選公司律師制度試點,也許我就不會出來做律師了。”
可見,公司律師制度在企業法律顧問眼里是個香餑餑。但為何這樣一個香餑餑卻歷經12年之久沒有得到大面積的推廣?這與司法部下發《意見》后,沒有其他相應配套措施有很大關系,司法部《意見》只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不僅造成推進公司律師制度難,而且造成公司律師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
中建集團在2014年參加了鄭州和福州兩地的公司律師試點,其副總法律顧問兼法律事務部總經理秦玉秀在“2014中國公司法務年會”分會場討論中談了他們在試點中遇到的一些困難。首先是現行《律師法》第5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之一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這一點跟公司律師不太銜接,不少企業法律顧問雖然通過了司法考試,但卻沒有律所從業經歷,無法滿足這一條件。
其次,公司律師在兩地注冊時也遇到了障礙。在鄭州、福州兩地注冊公司律師時,須報企業登記機關所在地同級的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審查時要求申請人與企業有勞動關系,且企業須為當地法人。秦玉秀坦言,該要求對企業造成的困惑最大,對于大型集團企業來說,世界各地都有分支機構,很多員工勞動關系在總公司,只是派駐到當地子公司。
再次,高昂的注冊費用也是阻礙公司律師制度推進的一個現實因素。中煤集團總法律顧問周立濤表示,以北京為例,一名律師一年的注冊費2000元,一個大型國企集團的企業法律顧問人數可達上千人,以1000人計算,一年的律師注冊費就有200萬元,而一個企業法律顧問在國資委每年的注冊費用只有200元,只有公司律師費用的十分之一。從控制成本的角度考慮,企業領導層對公司律師制度的積極性不高,既然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的功能基本相同,他們當然更愿意接受成本更低的制度。
此外,公司律師制度實施后的效果也不盡如人意。作為公司律師制度試點企業之一,中國人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有了自己的公司律師,但是據其法律總監李祝用介紹,公司律師與企業法律顧問相比的一個執業優勢就是可以行使律師的權利,但是就在前兩年,他們的公司律師在代表企業訴訟過程中還是受到法院的質疑,“你們這個證和社會律師一樣嗎?”并要求他們提供企業的介紹信才認可其律師身份。
數以萬計的企業法律顧問何去何從
公司律師制度推進速度緩慢,與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存在有密切關系。但是隨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的取消,以及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公司律師制度的確認,公司律師必將逐漸取代企業法律顧問成為企業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主力軍。但問題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增量沒有了,數以萬計的存量該何去何從?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取消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后續工作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原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證書不再實行注冊管理。原注冊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調整做好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引導和服務工作。原有證書繼續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憑證,原有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經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但是不少企業總法律顧問反映,僅根據上述通知,還是無法全面解決既存企業法律顧問的后續管理和培訓問題。
根據現行政策的精神,通過司法考試的企業法律顧問原則上可以申請成為公司律師,但問題是國企中通過司法考試的企業法律顧問的比例并不高,一家央企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在“2014中國公司法務年會”上表示,他們只有10%左右的企業法律顧問通過了司法考試。中建集團的這個比例在央企中算是比較高的,根據其副總法律顧問秦玉秀的介紹,他們的比例接近50%。有業內人士估計,全部國企的平均比例大概在20%左右,這是一個略悲觀的估計。
山東商業集團法務部部長王茂松指出,《律師法》第8條為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上工作多年卻沒有參加司法考試或沒有通過司法考試的資深法律人士提供了轉型公司律師的特別通道。該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對于符合此類條件的資深法律顧問,應當予以申請公司律師資格。
王茂松特別指出,由于現有企業法律顧問的人數較多,須謹慎處理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身份”的轉移問題。基于此原則,樂觀估計,仍有一半以上的企業法律顧問暫時無法獲得公司律師身份。
在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制度融合的過渡期內,同一家企業會同時并存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的現象,他們之間的關系如何梳理,如果公司律師歸屬司法部主管,企業法律顧問仍由國資委主管,那么還是存在同樣功能的一群人被人為分割管理的怪現象,無形中給企業增加了難題。
期待司法部與國資委以最大的誠意出臺解決方案
關于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的未來,中煤集團總法律顧問周立濤希望能夠實現“六統一、一靈活、一加強”。“六統一”包括統一名稱、統一管理、統一考試、統一培訓、統一職責和社會分工,“一靈活”指的是注冊費用要靈活,“一加強”是加強立法。 周立濤設計的未來代表了很多企業法務的心聲,最終能否得以實現,有賴于國資委與司法部能否摒棄部門利益,以最大的誠意溝通與合作。
首先,雙方要攜手并聯合社會各界推動《律師法》的修訂。在律師法中明確公司律師制度,增加區分我國執業律師類型及各自職能范圍、功能作用以及規定各類執業律師之間如何轉換的條款;關于律師執業權利與義務方面,應增加公司律師必要的單獨規范。山東商業集團法務部部長王茂松還建議,涉及公司律師納入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以及執業證書的頒發等具體管理、監督問題,都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明確公司律師晉升及獎懲機制、考核機制,例如評定“首席公司律師”。
對于公司律師試點過程中企業遇到的難題,包括在律所實習一年才能申請律師執業證的規定,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對公司律師雇主企業本地戶籍的要求都應該根據公司律師的實際情況加以修訂。另外,關于律師注冊費用問題,王茂松指出,根據公司律師近幾年的實踐,公司律師管理不善帶來的社會風險遠小于社會律師,因此公司律師在會員、管理費用等方面不同于社會律師,須由兩條線管理,費用也應適當降低。這也就是周立濤所說的“一靈活”。
關于存量企業法律顧問轉型公司律師,尤其是在把握《律師法》第8條規定的可申請律師的特殊情形上,考慮到企業法律顧問的基數比較大,應謹慎把握。尤其是要考慮社會律師的感受,他們難免會擔心大量公司律師的增加并向社會律師轉型給自身業務帶來沖擊。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和律師協會在這方面也會承受一定的壓力。
對此,東方航空集團總法律顧問郭俊秀表示,其實公司律師和社會律師首先應該考慮的是如何把蛋糕做大,而不是競爭的問題。郭俊秀指出,中國企業法務支出預算與國際企業平均水平相差甚遠,如果企業這方面的支出增加,既能把公司律師留在企業內部,同時還能把法律服務市場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