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嘉賓:
江平(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終身教授)
與談嘉賓:
胡德平(原全國工商聯(lián)黨組書記)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終身教授)
郭道暉(中國法學原主編)
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皮藝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劉桂明(民主與法制總編)
劉仁文(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
馮興元(天則所副所長)
王曉川(外經貿大學原黨委書記)
施天濤(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歐陽小明(中華全國工商聯(lián)秘書長)
陳有西(京衡律師集團律師)
胡曉輝(天縱公司的董事長)
會議時間:2014年02月20日
何兵:
尊敬的各位嘉賓朋友下午好。我們今天在這召開一個關于“民營企業(yè)為什么難:從顧雛軍案看民營企業(yè)法律困境“研討會。
今天到會的嘉賓有:原全國工商聯(lián)黨組胡德平先生,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終身教授江平教授,中國法學原主編郭道暉先生。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終身教授陳光中先生,華東政法大學童之偉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皮藝軍教授,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民主與法制總編劉桂明先生,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劉仁文教授,天則所副所長馮興元教授,外經貿大學原黨委書記王曉川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施天濤教授,中華全國工商聯(lián)秘書長歐陽小明,京衡律師集團陳有西律師,天縱公司的董事長胡曉輝先生。
首先請陳有西律師把顧雛軍介紹下這個案子。
陳有西:顧案集中反映了民營經濟的惡劣生存困境
今天我想從顧雛軍案出發(fā),從法律角度解剖中國民營經濟的困境。明天還有一個經濟學家專場研討會,從經濟角度談這個問題。
這個案子是十六屆三中全會之前,我們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當時國有企業(yè)改制發(fā)生一個比較大的“郎顧之爭”,就是郎咸平和顧雛軍的一個爭論。郎咸平說顧雛軍在國企改制中,侵吞國有資產。很多的經濟學家還有法學家參與了這場論戰(zhàn)。顧雛軍被四個罪名起訴,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一個非常優(yōu)秀的企業(yè)跨了。顧雛軍案子有一定的代表性,后來國民經濟出現(xiàn)了國進民退。顧雛軍坐了七年多牢,出來后向全國媒體和各個企業(yè)界法學界喊冤。日前廣東高院已經正式立案受理。
民營企業(yè)在中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大發(fā)展。大家普遍的感覺資本原始積累有原罪,假冒偽劣、走私啊,偷稅等等。顧雛軍不一樣,他的原始資本是國外完成的,他帶了1.7億美金到國內發(fā)展,在香港注冊了格林柯爾公司,然后到了廣東佛山收購了科龍。他不存在原罪。
他2002年1月份收購科龍電器,2001年顧雛軍已是福布斯富豪榜20名。當時媒體和財經評論員都認為科龍已經病入膏,當時賬面虧損十多個億,實際虧損是二十多個億,當?shù)卣庇谒ΠぁUf顧雛軍侵占有國有企業(yè)、導致重大國有資產流失,不符合實際情況。國際會計師行的財報審計證明,這個企業(yè)在格林柯爾入主之前已嚴重虧損,科龍以前是嚴重虧損的。顧雛軍接管以后,大刀闊斧進行重組和改制,打開國內市場,然后利用自己在美國、英國的專利GreenCool——綠色制冷的意思——代替導致臭氧層破壞的氟利昂。他用這個新專利切入制冷行業(yè),打入國際市場。科龍短短一年時間扭虧為盈。2003年五月份,顧又收購了美菱電器20.03%股份。此前美菱員工因發(fā)不出工資而經常到政府鬧事。
他的成功引起社會關注,總共收購了四家上市公司,號稱有幾百個億資產。當時民營經濟的崛起,引起一個大的爭論和辯論。有一種觀點認為,他掏空了國有資產,導致國有資產大規(guī)模流失,成了福布斯排行榜的富豪。突然,莫名其妙地有了一個所謂“2.76億美金擔保“的控告,從廣東省證監(jiān)局發(fā)給顧雛軍,要他說明,為什么科龍給格林柯爾擔保2.76億美元。經過顧雛軍和公司的核實,這個所謂的擔保完全是一個誣告,2.76億美金的擔保是不存在的。這個情況上報到中國證監(jiān)會,應該就能了結這個案子。但是廣東證監(jiān)局報到中國證監(jiān)會以后,中國證監(jiān)會反而列了八項罪名,向公安部移交,以格林柯爾公司掏空科龍,顧雛軍嚴重涉嫌犯罪為由要公安部立案,說他侵占33億多,詐騙2億多。公安部經過調查研究,當時認為不能立案。但由于另外一種因素,最后公安部下令抓了顧雛軍。
2008年1月,佛山中院判他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資金罪,數(shù)罪并罰十年,廣東高院維持原判。服刑七年多年后,因為服刑期間,表現(xiàn)良好被加分,減刑,2012年9月6日出獄,9月14號他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喊冤。
第一個罪名,虛報注冊資本罪。他是用專利和無形資產作為部分出資的,經過當?shù)卣凸ど叹衷试S。當?shù)卣庇谡猩桃Y把他招進來,允許無形資產超過20%比例出資。當時公司法沒修改前,無形資產出資不準超過20%。而現(xiàn)在我們查到的證據(jù)是,當時廣東的政府文件,以及我們新的公司法,允許無形資產出資可以到70%。既然政府文件允許,注冊過程中政府也知道,當然就不存在虛假注冊問題。
第二個是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這個罪其實就是一個壓庫銷售問題。什么叫壓庫銷售?當時各個商場交易慣例是,簽了合同,開了發(fā)票,資金全部到位,提單也交付以后,但是空調和冰箱一部分仍放在科龍電器的倉庫里面。賣多少拉多少。到了年底有些產品不對路,人家要退貨。第二年換成新的產品再拿去,這叫壓庫銷售。壓庫銷售是法律允許的一種銷售方法,全國家電行業(yè)都這么做。顧雛軍接手后,從科龍以前20%的壓貨銷售減少到10%以下。證監(jiān)會和公安偏偏說,你這個10%以下壓庫銷售是虛假銷售。因為你的貨沒有銷出去,你虛增了銷售業(yè)績,虛增了銷售利潤。欺騙了股民,就是違規(guī)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個罪名是挪用資金罪。說科龍的錢被挪用到了格林柯爾公司里面去了。現(xiàn)在經過國際會計師行審計,不但沒有從科龍把錢弄到格林格爾去,反而是科龍還欠格林柯爾幾個億。佛山公安局、佛山法院沒有全面審計往來帳款,只取某一段資金來認定他挪用資金。
施天濤:法律不健全造成了民營企業(yè)原罪
人們關心的不僅僅是顧雛軍本人,更多是關注中國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中國民營企業(yè)生存環(huán)境比較惡劣。中國民營企業(yè)在中國這個發(fā)展還是很艱難的。我從三方面來看。
第一個,關于民營企業(yè)的原罪。一開始就把對象鎖定在民營企業(yè)和民營企業(yè)家身上,不談國家企業(yè)。認識上多多少少是有誤區(qū)。首先你的法律不健全。我們改革開放起步的階段,就沒有法律,法律很粗線條,主要依靠政策。地方政策和法律打架,你叫人家怎么做呢?
第二個,政府過度作為,走極端。他要么不作為,要么就是過分。拿本案虛假注冊資本來說。1993年的公司法,成立一個股份公司要一千萬,有限公司從10萬、30萬到50萬,非常高的條件。這個條件就不是為民營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設計的,是為國有企業(yè)改制設計的。在當時一個人要有一千萬塊錢,就不用去辦公司了。法律這個門檻設定很苛刻。2005年公司法修改,降低了門檻,2013年國務院資本金登記制度改革,廢除出資額的要求,廢除驗資制度,年檢也要改革。當時過高的要求,那個20%技術出資問題,一出來就有意見。實踐當中采取變通做法,像中關村技術特區(qū),采取特殊的政策。
這個問題出在哪?很大程度上不是企業(yè)家、民營企業(yè)自身,而是法制自身造成的。第二個政府的問題。政府的手太長,什么都管的。你要到一個地方去投資,不和政府或者一些負責人協(xié)調好,很難成功。從1993年到2005年,這個期間虛假出資非常普遍,動不動非法出資罪就往頭上套。就是為了修理某個人,就拿虛假出資來說事。這樣環(huán)境下,我們的企業(yè)怎么能夠發(fā)展好?
十八大以后,進一步放松管制, 比如現(xiàn)在公司法就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不再要求驗資,這個力度非常大。我是搞公司法的,沒想到改革這么徹底。
說顧雛軍虛假注冊資本,我看他的出資其實是真實的。他出個12個億,不過是技術出資占得比較大了,但是他出資了,他的出資是真實的。再就是壓貨銷售被指為虛假銷售的問題。如果這樣追究,差不多所有的企業(yè)都有問題。
阮齊林:挪用資金罪是管理機關公款邏輯的延續(xù)
提醒大家注意,顧雛軍案雖然發(fā)生在2005年,一審判決于2008年,終審裁定于2009年。這個日期非常重要,因為涉及到法律適用。在判決宣告時,對被告有利的法律,應該適用,對被告不利的法律,只能適用行為時法而不能適用于行為后法,這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一個鐵則。
虛報注冊資本罪在2008年、2009年審理這個案件時,法律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這個重大變化是2003年的規(guī)定。當?shù)胤梢?guī)定,技術和無形資產出資比率最高可以達到70%,2005年公司法又提高了比例。這意味著是無形資產出資,還是貨幣出資,已經不是至關重要。按照新法的精神,不應該認定為虛報注冊資本罪。這個案子判決于2008年、2009年,不適用于新的法律來考量本案,是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
第二點,從律師還有被告人本人提供的資料反映。這樣注冊,是順德區(qū)領導的授意,是經注冊登記部門認可的。虛報注冊資本罪有重要的特點,就是騙取了虛假工商注冊登記。他沒有騙取,沒有欺騙工商注冊登記部門,沒有騙取工商注冊資本登記行為,當然也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二個罪名是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書適用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后的規(guī)定,屬于刑法適用錯誤。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條是2006年6月生效的規(guī)定,擴大了原來第161條構成要件的范圍,包括以提供虛假財會包括之外方式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的公司信息,屬于重法。修正案(六)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根據(jù)刑法第十二條從舊兼從輕的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即使新舊刑法的規(guī)定完全相同,也應當適用舊法及行為時法。所以應當適用修正案(六)前的第161條,罪名應該是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當時的法律限定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形式來披露或者不披露公司的信息,其他方式虛假披露不構成犯罪。第二點,這個虛假是否至關重要,是否逾越了一般公司法或者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置的范圍,是否嚴重損害了股東、股民的利益,達到值得刑事處罰的程度?我認為本案判決方存在著事實根據(jù)不充分的問題。
第三罪名是挪用資金罪。我認為,不宜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第一,挪用資金罪的法律和實踐,是建立在挪用公款罪的基礎上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刑法中最早是有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嚴格管理國家財政撥款,也就是公款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單位正常使用秩序。我們最初關于挪用資金罪的的理論和實踐,都是來源于挪用公款罪。隨著改革開放,民營經濟中間也有挪用資金問題,這樣就成立一個新的罪名,挪用資金罪。很遺憾,民營企業(yè)對企業(yè)資金應該有更大的自由支配權,但我們延用了挪用公款理論,導致了很多不該定罪的被定罪,顧雛軍就是這樣一個典型。根據(jù)顧雛軍調用江西科龍該筆款款,掌握尺度嚴重失誤。
第二,顧雛軍是科龍、格林柯爾集團的大股東,進行資本運作收購有關公司、企業(yè),總體屬于公司集團的經營,并非挪作他用。挪用資金的挪作“他用”,這個“他用”指的是什么?只要用于公司經營活動都是沒有做他用的。作為科龍和格林柯爾系大股東,他大規(guī)模資金調動,是出于公司經營需要,本質上不符合挪用資金的特征。
第三,用管理機關公款的標準來管理民企資金使用,顯然是不合適的,沒有考慮到市場經濟主體的資金自由調度權。認定顧雛軍構成挪用資金罪,在適用法律上嚴重偏離了法律精神,忽視了民企資金的調用和國企和機關財撥款之間巨大的差異。
洪道德:披露信息罪名不能移花接木
關于披露信息罪。檢察院知道,本罪構成需要有嚴重后果。他就找了一些股民,讓他們作證,證明他受到多少損失。嚴重損失必須有數(shù)據(jù),有數(shù)額的。第二,把2005年企業(yè)遭到證監(jiān)會調查,導致股市三天跌停,當成不當披露直接后果。這是錯誤的。那是你調查我的后果,不是我不當披露的后果,不能移花接木。
童之偉:國企民企地位不平等已阻礙經濟正常發(fā)展
我見過顧雛軍,是蠻能干的人。他回到中國之前,已經積累了不少的資金,他如在國外、香港發(fā)展,應該能夠掙到錢的。他回到國內,在報效祖國。結果掉進陷阱。
我們中國政治和憲法,存在一個魔咒,很難跳出來。幾十年來都是主動運用政治手段搞經濟,國企和民企的政治地位不平等,已經成為正常發(fā)展的障礙。經濟和政治不平等,被固定在憲法上面,說經濟成分要分為主體與非主體,主導與非主導,這就是不平等的最大根源。這個如果不改變,國進民退類似情況,將不斷的重復。
另外,司法沒有獨立。此案一開始就達不到立案標準,但是審判過程中一路的綠燈。最后面是政治在決定,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需要改變的。
通過糾正個案改善司法環(huán)境,非常重要。實現(xiàn)個案公正,尤其是糾正錯案,具有特殊意義。立法、修改法律固然重要,實現(xiàn)公正糾正錯誤,更重要。改革開放初期,糾正一系列的錯案,人心大順。應該以個案為抓手,推動社會正義。
皮藝軍:政策不平等,民企輸在了起跑線上
我們曾做過一個研究。2013年,全國企業(yè)家犯罪一共357起,其中國企87起,民企270起。其中有個很有意思的現(xiàn)象,就是國企和民企犯罪的罪名,是截然不同的。民企都是虛假注資,非法抽逃注冊資本,國企都是貪污受賄。從這里面可以看到中國民企生存環(huán)境特別惡劣。
新的改革環(huán)境下,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時候,能不能放下心態(tài),把國企與民企放在對等狀態(tài)。不要以國企作為制定的依據(jù),不要讓民企輸在起跑線上。要把權力放到籠子里,把政府放到應處的位置上。這類案件才能盡可能減少。
胡德平:原被告控辯權平等,真相自會大白天下
昨天《人民日報》刊登了中石化將向社會資本放開其銷售業(yè)務的消息,又刊載了最高法院邀集有關專家研討法制建設的報道。兩則新聞,增強了我參會的信心。
全國工商聯(lián)從為民營企業(yè)維權目的出發(fā),自始至終都關注顧雛軍案,并經國務院有關會議的授權,參與了顧雛軍名下科龍公司的重組。曾多次寫信為他擔保就醫(yī)。顧雛軍已獲減刑釋放,又值此案重新復審的機會,說些個人意見。由于不是法律專業(yè)人士,不妥之處,望予批評。
科龍公司是全國知名企業(yè)。“發(fā)展是硬道理”的名言,就是92年鄧小平在該廠說的話。2005年4月5日,證監(jiān)局突然通知科龍,要對其進行涉嫌違反證監(jiān)法的立案調查。科龍做為上市公司,必須向外公告此事。但涉嫌違反證監(jiān)法哪條具體條款?行政機關應該首先說明,公司有權詢問,證監(jiān)局卻拒不回答。廣東省委領導詢問涉案罪名,也不告之。顧雛軍從一開始,就被剝奪了在行政調查時的知情權及其他權利。
由于科龍必須將被立案調查,進行公告,而公告又語焉不詳,造成供應商和銀行的恐慌擠兌,導致科龍停產。這樣對待一個有五家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反映某些部門對上市公司的公眾財富,對三萬多職工就業(yè),何其傲慢的態(tài)度。地方政府還違反公司法,貿然接管科龍,同時另四家上市公司也蒙受重大災難。本是一件行政調查就有可能解決的問題,引起這么大的社會振動,實在不值得。究其原因,歸根到底還是對公民的平等、自由權利尊重不夠。
佛山法院一審判決:“控方提供的22個司法會計鑒定報告不能采作證據(jù)使用。”二審沒否定這22份證據(jù)的無效認定。這是對顧案有罪證據(jù)鏈完整體系的徹底摧毀。這些證據(jù)一旦無效,司法就應還顧一個無罪之身。然而法院依然依據(jù)這些無效證據(jù)對顧作了有罪判決,這事太匪夷所思了。其中荒謬的矛盾,由以后的公正司法去破解吧!
顧案涉及面很廣,牽及五個上市公司,牽連廣東、江蘇、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天津、香港八地,資產幾十億,職工數(shù)以萬計,股民數(shù)以百萬計。顧雛軍提供的證人就有上百人,但無人被容許出庭作證,或進行質證。法院不但不通知這些證人出庭,連新聞記者都不允許旁聽。全聯(lián)就要求出庭作證而被拒,《工商時報》就要求采訪旁聽先拒后允。因為顧雛軍絕食兩天后,法院才允許公開審理一天。整個庭審沒有一個辯方證人出庭;控方證人數(shù)百人,只有一人出庭。不免讓人痛心:法律的尊嚴,公民的榮辱,企業(yè)的成敗,太凄涼了,顧雛軍絕食的“自由”,我認為這是司法滿足顧的唯一一例。
我國漸漸進入法治社會。我和一些人一樣,也常問自己:經常把對顧案的要求、建議、質疑向有關方面反映,是否也在干預司法呢?承蒙法律專家解說:公民維權,人民團體維權,只要不是持權向司法單位批條子,下指令,可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經過批準,甚至可以組織游行。這確實是一個尖銳、讓人驚心的問題,不過這也是憲法所承認的一個明確問題。
發(fā)言不想再枝蔓延長。只要賦予原告、被告雙方完全平等、自由的控辯權利,任何指鹿為馬,踐踏社會主義法制的行為,都會大白于天下!沒有特殊理由,一切證人都應出庭,我支持這個意見。
胡曉輝:顧案先抓人后找罪,與法治格格不入
我接著胡部長剛才的話。顧雛軍為什么是異類,在中國環(huán)境下,為什么又要整他。把顧雛軍抓起來以后,整個調查過程我都知道,也找過我,后來在胡部長領導下,工商聯(lián)在國務院指示下,成立一個小組處理他所有的資產,我也是小組成員之一。
前面幾個月就重點查兩個問題。第一個有沒有行賄,第二個你有沒有逃稅。他們以為我們那么大的企業(yè),他們就是不相信你沒行過賄。幾十家公司,每筆一萬塊錢現(xiàn)金以上的,都要查清上哪去了。這樣查了幾個月,確實錢都沒有用來行賄。這個沒查到,那就查稅。當時科龍一年一百幾十個億的銷售,哪里錯一筆的話,誤差個10萬或100萬的話,很容易的,憑這個判你十年八年也沒問題。結果這個也沒有找到。所以當時對顧雛軍這么個異類,最后只能找虛假注資這方面的罪名,因為沒抓手了。
這種羅織莫須有的罪名,先把人抓起了再去找罪狀的做法,與我們強調的依法治國格格不入。
還沒有抓顧雛軍之前,我們跟海信談好了出賣股權,當時談的價錢是九個億。顧雛軍只要九個億,就可以將所有銀行貸款還清還略有剩余。談定了8月10號就要給錢,這個事情也已經跟各方面匯報過了。但是只差十幾天,把顧雛軍給抓了,就是不給你順利賣出股權的機會。抓了顧雛軍,海信不愿意出9個億了,只愿意出6.8個億。顧雛軍沒有話語權,只有就賤賣它。
顧雛軍被抓后,廣東省政府讓畢馬威做了個專項審計報告,對格林柯爾跟科龍的資金關系專項審計報告。結論是科龍欠格林柯爾2.93個億。因為海信那邊這時只愿意出6.8億元了。國務院協(xié)調會議的方案是順德政府出2.2億的擔保,加起來9個億,這樣整個格林柯爾所有債務就還清了,這事也就了結。但是這個錢弄到佛山中院以后,什么時候才分呢?2013年5月份才分,過了六七年。為什么這時候才分?有人操縱司法故意來整你顧雛軍。逼得銀行債權人拿不到錢,去查封拍賣格林柯爾的其它資產,賤賣,原本一塊錢的東西,一毛錢都不值了。
格林柯爾在某個城市有2470多畝的土地,上面建了44萬平方米的廠房。這個廠房不說別的基礎設施,還有辦公樓和宿舍樓。當時賣的最好可以有6到7個億,到08年還能賣4個億左右,最后是多少錢拿走的?2.2億。還拿走好多資產,連個說法都沒有,最后自己出個文件就拿走了。人失去了自由,處置你的財產時候,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由此我想,對民營企業(yè)財產怎么樣才能受到保護,這也是值得深思和研究的一個問題。
江平:顧案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典型
顧雛軍這個案子,當時很轟動,是對民營企業(yè)家,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典型。
第一個虛假注冊罪完全是荒唐的。當時《公司法》有一個規(guī)定無形資產不能夠超過20%。但是當時廣東省已經在這方面做了突破性規(guī)定,證據(jù)很清楚。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fā)展有關文件的通知,其中提到:技術成果,企業(yè)注冊資本可以不受限制,由投資各方協(xié)商約定。按2003年的廣東省這個文件,根本不存在要什么從寬來處理的問題,根本就是法律所允許的。這應該是完全錯誤的判決。
至于信息披露的問題。我們法律中,到底哪些是必須披露的,哪些是可以有所模糊,規(guī)定不明確。涉及到重大的訴訟案件等等,就必須披露。但是在虧損這個問題上,并沒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企業(yè)在境外上市的時候,在帳面上就做某些技術上的處理,這是很司空見慣的,這是民營企業(yè)上市經常一個做法。這個企業(yè)第一年、第二年已經虧損了,已經作為ST來處理了,他才接管一年,怎么能夠解決好這個問題?他定出的目標是壓縮庫存銷售比,提出壓縮在10%以下,實際上也做到了這一點。這個應該說是一個成就,不是他的罪過。
如果以這個來治罪,顯然很不合適。
第三,關于挪用資金。我不是專門研究刑法的,但是我覺得挪用資金應該是為私人而挪用資金,為私人的使用來挪用公司的資金。法院判決只說他是為私來挪用,而沒有證據(jù)來說明,他究竟在哪些方面是為私人目的來挪用資金,證據(jù)顯然很不足。畢馬威會計師行出具的證據(jù),法院沒有采用.佛山法院判決提到了控方22個司法會計鑒定報告不能作為采取證據(jù)來使用,你又說他挪用資金,依據(jù)是什么?這個沒有說出來。所以在這方面應該說是一個很大的欠缺。
我覺得從歷史角度來看,我們對民營企業(yè)家定罪,往往失之過寬,動不動就以注冊資金不實、披露信息不實或者挪用資金定罪。這對民營企業(yè)家是很大一個傷害。
郭道暉:民營經濟困境根源在于意識形態(tài)抵觸
我本案要注意的是,有人炮制了一個假證據(jù)報案,所謂2.76億美元保單根本不存在。公訴機關的會計報告也被法院認定不能采用,這是罕見的。
本案本來應當是民事案子,結果變成刑事案子。童之偉教授是憲法專家,我同意他的觀點。
我們在意識形態(tài)對民營經濟還是重視不足,觸動了意識形態(tài)上對民營經濟敵視那個神經,這是一個最大的問題。這個牽扯到怎么看待民營經濟,怎么看待民營企業(yè)家,特別是他們在憲法上的地位。
我知道憲法大家都知道,明確提出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而現(xiàn)在實際上我們一貫對民營企業(yè)家或者所謂私人資本家,一直是打壓的。在建國初期還是比較好,叫保護工商業(yè),城市交流、公私兼營等等,還沒有搞兩三年就進行公私合營,保證七年的利息。民營資本家前門敲鑼打鼓,門后抱頭痛哭。這個是非常痛心,非常傷心。我們甚至政治協(xié)商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五個星,四個小星星,工農各一個,小資產階級一個,民族資產階級一個,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后,民族資產階級這顆星沒了。
重慶以黑打黑,就是把民營企業(yè)家搞成黑社會來打擊。民營企業(yè)家到底是功臣還是罪犯?我認為是功臣。有統(tǒng)計GDP60%都是私有經濟貢獻的。
陳光中:缺乏安全感使民營資本外流
我看了這個案件以后,心情比較沉重,對顧雛軍遭遇感覺很同情。這么一個企業(yè)家落到這樣下場,不僅是本人的悲哀,也是國家的損失和不幸。前不久看到一個消息,民營資本源源不斷地流向外國。民營企業(yè)家在國內掙了錢,然后投資移民,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轉移到國外去,而且這種傾向不斷地在加劇。現(xiàn)在就要想想這種現(xiàn)象為什么會出現(xiàn)?
原因多方面。我們的一些企業(yè)家在發(fā)了財以后感覺到不安全,在我們國家安全感缺乏,怕什么時候挨宰,他們感覺到在國內經營風險太大,這是其中一個原因。我們的國家要從長遠的利益出發(fā),給我們的民營企業(yè)創(chuàng)造一個更加寬松一點的環(huán)境,不要動不動就指控民營企業(yè)家觸犯到法律,一下子就把他們整了,使他們感覺到后顧之憂重重。
結合三中全會的決定,如果我們要在經濟上更加開放,更加深入改革的話,就要給民營企業(yè)家營造更好的寬松的環(huán)境。我覺得這是這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不要動不動就干擾一下,民營企業(yè)家一觸犯到法律一下子就挨整了。看到顧雛軍的材料后,我馬上聯(lián)想到最近這一種情況,所以這個問題我感覺到心情有點沉重。
現(xiàn)在有的工作也在做,包括注冊資本、程序簡化等等。但是從根本上來說,我們還是要注意,就是說要把民營企業(yè)和國營企業(yè)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體。搞民法、經濟法的人都強調這個問題。
阮齊林教授的發(fā)言,說的特別到位。2008年、2009年判一審二審,法律已經改變了,按廣東當時那個規(guī)定,也不構成,現(xiàn)在更不構成,第一個罪顯然是構不成。
第二個罪,原則上我認為構不成。他當時接這個攤兒,ST要扭轉,稍微有點常規(guī)的壓貨,就是構成犯罪嗎?原來壓貨超過10%以上,現(xiàn)在沒那么嚴重,這肯定就構成犯罪了?
科龍和柯爾這兩家,資金是互補關系,而且科龍總體來說欠柯爾的。是哪一段是我用的錢多,哪一段你用我的錢多?這個問題不能一小段,孤立起來看。
無論從事實證據(jù),發(fā)現(xiàn)新證據(jù)以及適用法律錯誤的這幾方面來說,都符合重新立案再審。
重慶打黑,傷害了多少民營企業(yè),造成多少民營企業(yè)悲劇!一個民營企業(yè)老板被刑拘,整個企業(yè)就完蛋。他企業(yè)不是資產,整個就先沒收,然后再說怎么樣怎么樣。等你判無罪或者是輕罪,整個企業(yè)恢復不起來了。為什么不先搞取保候審,逐步看看怎么回事?
劉仁文:應推動非暴力犯罪審前不羈押
現(xiàn)在非暴力犯罪審前不羈押,還是要推動。在國外多少嚴重犯罪,當時就可以保釋出來,這個是無罪推定的必然要求。只要不是恐怖犯罪,也不是殺人放火,就可以取保候審。非暴力犯罪,沒有社會危險性,原則上不羈押。中國刑事司法很糟糕,問題在哪里?只要一羈押,就沒有退路了。如果法院不判決有罪,那就說明抓人就抓錯了。
一個人,只要是涉及到刑事司法被采取措施之后,基本上是家破人亡,妻離子散。不管規(guī)模多大,企業(yè)多大。這樣的教訓太多了。他犯罪了,該剝奪制約就剝奪制約,但不能影響企業(yè)的正當經營,不能禁止一些私人的經濟往來,包括家人的會見。因為黃光裕的公司在香港注冊的,所以他在監(jiān)獄里還可以參與董事會,可以發(fā)表意見。但是國內沒有背景的,人一旦被抓來,外邊所有的帳戶也沒法去清算了,債也討不回來了,基本上就完蛋了。
關于選擇性執(zhí)法。民營企業(yè)虛報資金、偷逃資金基本上很普遍。你要查,一查一個準。這種情況怎么辦?后來我到美國以后看到一個材料,這種選擇性執(zhí)法,是可以作為辯護理由的。有一個阿拉伯人開了一個飯店,他雇傭了非法移民,最后他舉證,那一條街都存在這種問題。他的隔壁有一個白人,也雇傭了非法移民,法官判決這個阿拉伯人無罪。
馮興元:民企做得越大,越容易被口袋罪套住
顧雛軍是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家中的一個代表。怎么對待民營化,目前存在兩種看法。一個是應該推動民營化,即便存在流失也要民營化。因為國有企業(yè)經營不善,會繼續(xù)浪費國資。另一個是不允許民營化,反過來做強做大國企。2006年開始到現(xiàn)在,基本上這一塊比較明顯。
從現(xiàn)在情況看,我們一些官員善于利用口袋法、口袋罪套住企業(yè)家,然后利用現(xiàn)有司法體制的缺陷,以各種罪名把企業(yè)家套進去。這種做法會發(fā)生什么后果?就是投資越大,資本運作越大,企業(yè)家越容易被找到罪名。
總結一下。第一,立案審查的時候,不要刑拘企業(yè)家,因為他有大量資產在這,不會外逃。第二,允許企業(yè)家在自己不能出面的情況下,臨時設立一個財產組織,而不是由政府出面處置財產。第三,企業(yè)家群體本身需要通過自組織的方式,建立維持一個自救互助機制和自救互助資金。一旦企業(yè)家被抓捕,無論違法沒有,企業(yè)家派出產權小組,保全企業(yè)資產,保持正常的經營,這個非常重要。
劉桂明:民企——為什么受傷的總是我?
我是今天在座的唯一一個媒體人。今天研討會的新聞標題,可以用一首歌來概括——為什么受傷的總是我?因為國有企業(yè)家不可能存在這種情況,國有企業(yè)不僅工資高,還有行政級別,而且還可以平調成為地方黨政大員。民營企業(yè)總是受欺負,所以說顧雛軍案應該說民營企業(yè)家的一個縮影。所以從中可以看到民營企業(yè)家的問題,也可以看到民主法制的問題,法制國家、法制政策、法制社會所面臨一些問題。
我們從顧雛軍案可以看到民營企業(yè)保護存在的問題,也看到了民主法制的問題。我有幾個疑問:
第一,我想問的問題是,為什么一場學術之中,最后引發(fā)了一場牢獄之災,郎顧之爭,為什么最后成了企業(yè)家的一場災禍,而且是一場很多人無法想到一場災禍。
第二,為什么所有的罪名,可以隨意增加和減少,乃至拼湊或者更改。
第三,為什么取保候審無法成為常態(tài)?為什么被告人申請這么當人出庭作證都無法實現(xiàn)?出庭作證為什么依舊成為一個難題?
第四,在證據(jù)上,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在這個案子當中到底是如何體現(xiàn)?
第五,為什么所有民營企業(yè)家受到壓迫,背后總有政府的黑手?為什么在平反冤假錯案之后,這只黑手沒有得到清算和清理?
第六,為什么就是頻頻出現(xiàn)民營企業(yè)家深陷牢獄的情況?
王曉川:當前大環(huán)境已到撥亂反正之時
這個案件成為冤案有當時歷史環(huán)境的問題,有當時政策環(huán)境、法律環(huán)境的問題,也有法官審判意識、思想意識的問題,也有可能是法官受人干涉,上述因素綜合在一起造成了這樣的冤案。現(xiàn)在大的歷史環(huán)境已經到了撥亂反正的時候,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一定能反過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