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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從依法行政審批開始

2014-11-26
 
        7月22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發〔2014〕27號)公布取消一批準入類職業資格。目前,國務院國資委已經就做好取消企業法律顧問準入類職業資格后續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

  對于國務院為何取消這些準入類職業資格、后續工作該如何開展才能做好政策銜接工作,《中國企業報》記者專訪了北京化工大學法律系主任、北京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學會理事薛長禮。

  《中國企業報》:有人認為,取消企業法律顧問準入類職業資格是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削弱,您怎么看待這種說法?

  薛長禮:國務院《決定》取消了企業法律顧問準入類職業資格,看似是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削弱,實質是依法規范行政審批,依法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舉措。理由如下:

  一是企業法律顧問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是依據1997年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等三部門發布的行政規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7〕26號)設立的考試制度。按照三部門的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是一項前置性的職業準入行政許可,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必須首先通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2004年《行政許可法》施行,明確規定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職業準入類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因此,國務院取消企業法律顧問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是依法而為,于法有據。

  二是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考試是市場經濟不斷深化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現代企業制度中,企業自主經營權是企業的一項基本權利,企業聘用具備什么資質的法務人員、對法務人員有什么具體要求,是企業行使自主經營權,開展人力資源管理活動的市場行為,政府沒有必要干預。設立企業法律顧問準入類職業資格,實質是政府對企業行為的干預,是計劃經濟思維的表現,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符合。

  三是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考試是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有效舉措。從設立企業法律顧問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以來,只是部分企業遵循了這一制度,大量的企業法律顧問沒有職業資格,卻一直從事企業法務工作。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日益意識到,無論是企業的對外經營行為,還是內部的管理行為,都是法律行為,企業法務工作成為企業戰略管理、常規管理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經營決策、法律風險識別防范、各類管理活動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和功能如何、企業法務工作開展如何,取決于企業法律顧問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職業資格考試無法反映企業對法律顧問的實際要求。因此,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考試、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專業人員評價辦法,是適應市場經濟,界分政府與市場界限,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兩個相輔相成的舉措。

  《中國企業報》:您認為除了資格考試評價辦法外,還有什么更完善的對企業法律顧問專業人員的評價辦法?

  薛長禮:取消企業法律顧問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如何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專業人員評價辦法成為焦點。一種思路是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企業法律顧問的準入標準,替代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考試,這一思路不可取。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雖然社會認可度高,但僅僅是對法律專業知識的考核,無法反映企業法律顧問對“企業管理”的把握,也無法準確反映企業法律顧問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

  對企業法律顧問人員的評價,基本要求是公正、客觀、真實。為此,需要遵循的原則:一是不能將評價行為市場化,市場化的評價會扭曲評價的基本要求。二是不能將評價行為部門化,部門化的評價會導致評價部門的利益尋租,現行的企業法律顧問一級、二級、三級等級別評價有這種局限。

  比較可行的評價機制是:以行業自治評價為主導構建相應的評價方法。行業自治組織作為評價機構,要制定、完善指導性的評價辦法,主要評價指標體系可以包括:一是較為全面的知識,不僅僅是法律知識,還要包括經濟管理知識、所涉及領域的專業知識等。二是能力與經驗評價。企業法律顧問的能力和經驗評價以其實際工作為對象,考量其發揮的決策作用、預防作用、培訓作用、糾紛處理作用等。三是職業倫理評價。主要包括法律顧問的敬業態度、責任感、合作精神。

  《中國企業報》:對于全面建立央企總法律顧問制度,下一步應該如何進行完善?

  薛長禮:我認為,一是借鑒國內外的經驗,制定指導性的企業法律顧問專業人員評價辦法。尤其是借鑒國內比較成熟的行業,諸如律師的評價,制定相關指導性辦法。

  二是倡導普遍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逐步實現企業法律顧問成為企業的內在需求,而不是外在強制建立、外在形象設置。企業普遍建立法律顧問的過程,也是法治經濟的實現過程。三是處理好取消企業法律顧問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對相關人員、機構的影響,過渡性措施切實可行。

 

文章來源:中國企業報——訪北京化工大學法律系主任、北京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學會理事薛長禮  記者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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