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后,中國先后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使中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個。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中國的死刑罪名將降至46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說,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以來,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這次準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后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
李適時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并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定的,還可以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還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事實+
我國適用死刑的46個罪名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8.放火罪 9.決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險物質罪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壞電力設備罪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 2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藥罪。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24.故意殺人罪 25.故意傷害罪 26.強奸罪 27.綁架罪 28.拐賣婦女、兒童罪
侵犯財產罪(1個):29.搶劫罪
妨害司法罪(2個):30. 暴動越獄罪 31.聚眾持械劫獄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1個):3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3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貪污賄賂罪(2個):35.貪污罪 36.受賄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37.戰時違抗命令罪 38.隱瞞、謊報軍情罪 39.拒傳、假傳軍令罪 40.投降罪 41.戰時臨陣脫逃罪 42.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43、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4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45、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46、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