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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

2016-9-18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從我國國情出發,遵循法治建設規律和法律顧問、律師工作特點,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進依法辦事,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黨的領導,選拔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法律專業人才進入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

堅持分類規范實施。從實際出發,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類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明確政策導向和基本要求,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綜合考慮機構、人員情況和工作需要,選擇符合實際的組織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積極穩妥實施。

堅持統籌銜接推進。著眼于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大局,處理好法律顧問與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之間的銜接,暢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與社會律師、法官、檢察官之間的交流渠道。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后,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目標任務。2017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國有企業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事業單位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中國特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二、建立健全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

(四)積極推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黨政機關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機關外聘的法學專家、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

(五)在黨政機關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后,黨政機關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六)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務較多的工作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法律事務較少的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可以配備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鄉鎮黨委和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七)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1.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

3.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黨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4.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5.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6.所在黨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2.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4.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5.聘任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外聘法律顧問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選。被聘為法律顧問的,由聘任機關發放聘書。

(十)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1.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2.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3.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4.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十一)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4.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5.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十二)市、縣、鄉同級黨委和政府可以聯合外聘法律顧問,為黨政機關提供服務;黨委和政府可以分別統一外聘法律顧問,為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供服務。

(十三)各級黨政機關根據本意見設立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是依照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黨政機關公職人員。

(十四)公職律師履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五)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十六)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屬于外聘法律顧問的,予以解聘,并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個人誠信檔案,通報律師協會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三、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業的國有獨資或者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內部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企業外聘的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

在國有企業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后,國有企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工作人員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但外聘其他國有企業現任法律顧問的除外。少數偏遠地方國有企業難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法律顧問的,可以沿用現行聘任法律顧問的做法。

法律顧問的輔助人員可不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國有企業外聘法律顧問參照本意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八)國有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規模和業務需要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聘請一定數量的法律顧問。

國有大中型企業可以設立總法律顧問,發揮總法律顧問對經營管理活動的法律審核把關作用,推進企業依法經營、合規管理。

(十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的制定;

2.對企業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合同進行法律審核;

3.為企業改制重組、并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

4.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外聘律師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咨詢;

5.組織處理訴訟、仲裁案件;

6.所在企業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負有監督職責,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意見,督促整改。法律顧問明知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國有企業根據需要設立公司律師。公司律師是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照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取得公司律師證書的員工。

(二十二)公司律師履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公司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十三)公司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完善管理體制

(二十四)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和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分別承擔本單位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負責本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日常業務管理,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進行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以及對本單位申請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核等。

(二十五)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在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經審查,申請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

(二十六)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前已擔任法律顧問、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

1.在黨政機關、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滿15年;

2.具有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獲得其他相應學位;

3.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十七)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脫離原單位,可以申請轉為社會律師,其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依照本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的,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規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依照有關程序遴選為法官、檢察官的,確定法官、檢察官等級應當考慮其從事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的年限、經歷。

(二十八)律師協會承擔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業務交流指導、律師權益維護、行業自律等工作。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九)黨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要認真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

(三十)黨政機關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作用:

1.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

2.起草、論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3.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而未落實,應當采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采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十一)國有企業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作用:

1.討論、決定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

2.起草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等,應當請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3.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司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交由法律顧問、公司律師進行法律審核而未落實,應當采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采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十二)各級黨政機關要將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納入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目標責任制考核。推動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力量建設,完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考評獎懲等工作機制和管理辦法,促進有關工作科學化、規范化。

(三十三)黨政機關要將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采取政府購買或者財政補貼的方式,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合理確定外聘法律顧問報酬,為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四)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分類施策、重點推進、鼓勵探索,有步驟地推進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三十五)人民團體參照本意見建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

(三十六)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按照本意見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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