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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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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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權益,推進繼續教育改革發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三)電子郵件:lifachu@mohrss.gov.cn
(四)通信地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10月2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4年9月26日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權益,推進繼續教育改革發展,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取得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以及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為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開展繼續教育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體制〕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組織制定繼續教育政策、編制繼續教育規劃。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相關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做好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
第二章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 〔培訓內容〕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以專業技術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沿性,促進專業技術人員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六條 〔培訓科目〕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以完善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結構、啟發創新思維、提高綜合素質。
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以及時更新專業技術人員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技能。
第七條 〔學時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于90學時,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過總學時的三分之一。
第八條 〔繼續教育形式〕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接受繼續教育: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
(四)接受遠程教育;
(五)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個人權利和義務〕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專業技術人員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本單位約定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用人單位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為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條件,保證其學習時間,依法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制度。
第十一條 〔施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內設培訓機構等(以下稱施教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施教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其培訓范圍、培訓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二條 〔師資隊伍建設〕施教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按照以兼職為主、兼專結合的原則,建設政治優良、業務精通、經驗豐富的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模式〕鼓勵企業、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聯合開展繼續教育活動,建立生產、教學、科研以及項目、資金、人才相結合的繼續教育協作關系,鼓勵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開展聯合培訓。
第十四條 〔專門培訓〕國家通過實施重大人才工程、高級研修、區域人才特殊培養、師承制度、對口支援等方式,對重點領域、特殊區域和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給予扶持。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組織管理和實施
第十五條 〔登記〕對繼續教育對象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學習檔案、證書、網絡管理等方式,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
第十六條 〔統計〕對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計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內容、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并將繼續教育納入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體系。
第十七條 〔評估〕對繼續教育效果實行評估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評估指標,對單位總體工作、領導責任目標、活動過程內容、個人學習效果等實施評估。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考核激勵〕建立繼續教育考核激勵制度,推進繼續教育與業績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執業注冊等制度的銜接。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業資格登記注冊的重要條件和參加崗位聘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投入機制〕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的繼續教育投入機制。
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其中,用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職工教育經費比例,不低于專業技術人員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規定,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
事業單位可以參照企業相關規定,不斷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的投入。
第四章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發展原則〕國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的原則,為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提供公平、公正、可持續的公共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共服務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部門、行業組織,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實際需求,制定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專業科目指南,組織實施公需科目培訓和專業科目培訓,建設繼續教育師資庫、教材庫、項目庫,搭建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第二十二條 〔教材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部門、行業組織根據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崗位、類別和層次,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適時開展優秀課程和優秀教材評選推廣工作,促進優質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基地〕國家遴選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信譽度高,在培養培訓內容、運作模式、人力資源開發、人才培養方向上起到引領和示范作用的施教機構,建設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鼓勵和支持地區、部門和行業結合實際,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形成上下銜接、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繼續教育基地體系。
第二十四條 〔工作隊伍建設〕加強繼續教育工作人員隊伍建設,重點開展以繼續教育法規與政策、培訓管理理論與實務等為主要內容的培訓,不斷提高繼續教育工作人員的能力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活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部門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并向社會各類組織和所有專業技術人員平等開放。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各類繼續教育主體在互惠互利和自愿的基礎上,開展面向社會的繼續教育活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第二十六條 〔信用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繼續教育信用管理數據庫,對參與實施繼續教育的機構和人員建立信用檔案,并作為政府有關培訓項目支持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中國繼續工程教育協會及各地各部門繼續工程教育協會應當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鼓勵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在繼續教育的培訓服務、理論研究、教材開發、師資建設、國際交流和行業自律等方面積極發揮作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規行為處理〕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實施繼續教育義務的,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無主管部門的,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規行為處理〕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在繼續教育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接受繼續教育義務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追償學習經費或者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不得參加崗位聘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國家有關部門可以依照相關規定不予職業資格登記或者注冊。
第三十條 〔施教機構違規行為處理〕施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規定的,取消其施教機構資質并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教學質量不合格的;
(三)不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證明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擅自印發繼續教育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從事繼續教育工作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發布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31號)同時廢止。
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權益,推進繼續教育改革發展,我們研究起草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6章32條,現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取得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以及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為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開展繼續教育活動的,均適用本規定(第二條)。
二、關于管理體制
征求意見稿規定,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組織制定繼續教育政策、編制繼續教育規劃。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相關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做好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第四條)。
三、關于繼續教育的內容和方式
征求意見稿規定,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以專業技術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沿性,促進專業技術人員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第五條)。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于90學時,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過總學時的三分之一。繼續教育形式包括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接受遠程教育,以及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六至八條)。
四、關于繼續教育權利與義務
為了保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權益,征求意見稿對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作了進一步規范。一是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二是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本單位約定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第九條)。三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條件,保證其學習時間,依法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四是規定用人單位要建立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使用與晉升相銜接的激勵制度(第十條)。五是規定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用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職工教育經費比例,不低于專業技術人員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比例;事業單位可以參照企業相關規定,不斷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的投入(第十九條)。
五、關于公共服務
為了為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提供更好的服務,征求意見稿設專章對公共服務作了規定。一是規定國家要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的原則,發展繼續教育公共服務(第二十條)。二是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部門、行業組織,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實際需求,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第二十一條)。三是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部門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并向社會各類組織和所有專業技術人員平等開放。同時,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第二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