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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驛站/分站管理辦法

2014-9-9
 

   一、總則

    為方便當地會員交流,提供異地會員協助,建立日常的溝通、合作機制,特設立法律驛站/分站。

    二、法律驛站/分站設立

    (一)法律驛站/分站根據會員注冊量及業務需要設立;

    (二)各驛站/分站原則上設在當地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律師協會或律師事務所,為來自全國的會員、企業提供協助。

    (三)設立法律驛站/分站的城市,除設在律師事務所外,原則上要求邀請一至兩家當地知名律師事務所進行合作,提供專業化的法律咨詢或案件代理服務。

    三、法律驛站/分站權利義務

    (一)法律驛站/分站權利

    1、組織當地會員日常交流與合作,組織當地會員年度會議;

    2、提受異地會員委托,指定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或代理服務;

    3、與總部合作,收取當地VIP會員年度服務費用;

    4、組織地方會員培訓學習;

    5、提供相關有償服務,收取相關費用。

    (二)法律驛站/分站義務

    1、盡職盡責履行組織管理工作,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2、選擇優秀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咨詢、代理服務;

    3、發揮驛站/分站影響力,做好異地會員委托案件的協助工作,力求公平、合法、高效完成委托事宜;

    4、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經濟糾紛,力求公平、公正、高效解決,降低不必要的時間成本及訴訟成本。

    5、為會員交流、案件討論提供場所;為異地會員到訪、辦案提供協助,包含接送站/機服務,合作賓館下榻服務,人脈資源與信息共享等,力求形成務實、高效、低成本的交流、合作機制。

    四、其它

    (一)本辦法在執行中出現新情況或有不足之處,與各地驛站/分站進行溝通完善。

    (二)本辦法201410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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